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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81号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已经2007年3月13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
A章 总则
第31.1条 适用范围
(a) 本部规定颁发载人自由气球型号合格证及其更改的适航标准。
(b) 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1部的规定申请或更改该型号合格证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部中适用的要求。
(c) 本部中:
(1) 轻气球是靠轻于空气的气体产生升力的气球;
(2) 热气球是靠热空气产生升力的气球;
(3) 球囊是用于包容升力物质的包壳;
(4) 吊篮是吊于球囊下用于载人的容器;
(5) 吊架是悬挂于球囊下用于载人的索带或者有水平扶杆或平板的座椅;
(6) 最大设计重量是气球的最大总重量减去升力气体或者空气的重量。
B章 飞行要求
第31.12条 符合性验证
(a) 在申请合格审定的载重状态范围内,对每一重量,都必须满足本章的每一要求。这必须有如下方法表明:
(1) 申请合格审定的该型号的气球的试验,或根据试验结果有同样准确性的计算;
(2) 如果从所审查的重量不能合理地推论符合性,则对各重量进行系统的审查。
(b) 除第31.17条(b)的规定外,在飞行试验中允许的重量允差为+5%及-10%。
第31.14条 重量限制
(a) 必须明确规定气球可以安全工作的重量范围。
(b) 最大重量。最大重量是符合本部每一适用要求的最重的重量。最大重量必须确定并且不超过:
(1) 申请人选择的最重的重量;
(2) 最大设计重量——符合本部每一适用结构载荷条件的最重的重量;
(3) 符合本部每一适用飞行要求的最重的重量。
(c) 必须将(a)、(b)所规定的内容按照第31.81条的要求提供给驾驶员。
第31.16条 空重
空重必须是在装有设备但无升力气体或者燃料的情况下称得的气球重量。
第31.17条 性能:上升
(a) 每个气球必须能在起飞(离地)后的第一分钟内以稳定速率上升至少91.44米(300英尺)。必须在申请批准的每一高度及环境温度下证明符合本条的要求。
(b) 必须在最大重量增加5%的情况下证明符合(a)的要求。
第31.19条 性能:无操纵下降
(a) 必须在燃烧器组件、燃料箱系统、燃气控制系统或操纵放气系统中任何单一失效或在止裂带间球囊的任何单个撕裂可能导致的最危险的非操纵下降情况下确定以下数据:
(1) 所达到的最大垂直速度;
(2) 从失效发生点到获得最大垂直速度点的高度损失;
(3) 以本条(a)(1)所定的最大垂直速度下降的气球从开始纠正操作到实现水平飞行所需的高度。
(b) 必须规定以本条(a)(1)所确定的最大垂直速度着陆的程序及按本条(a)(3)停止下降的程序。
第31.20条 操纵性
申请人必须表明,气球在起飞、上升、下降及着陆期间可以安全地操纵和进行机动而不需特殊的驾驶技术。
C章 强度要求
第31.21条 载荷
强度要求根据限制载荷与极限载荷确定。限制载荷指使用中可能出现的最大载荷。极限载荷为限制载荷乘以规定的安全系数。除非另有规定,所有规定的载荷均为限制载荷。
第31.23条 飞行载荷系数
在确定限制载荷时,限制飞行载荷系数必须至少为1.4。
第31.25条 安全系数
(a) 除本条(b)、(c)规定外,安全系数为1.5。
(b)
球囊设计中,安全系数必须至少为5。如果能表明所选择的系数将能防止由于缺少止裂带而发生渐进或瞬时撕裂造成的故障,则安全系数可以减小,但至少为2。所选用的系数必须应用于更临界的最大工作压力或球囊应力。
(c)
设计球囊与吊篮、吊架或其他载人器具的索具及相关连接件的所有纤维质或非金属件时,安全系数必须至少为5。球囊与吊篮、吊架或其他载人器具间的主要连接件的设计,必须使得故障极不可能发生或任何单一故障将不影响飞行安全。
(d) 在应用安全系数时,必须考虑可能影响气球强度的温度和其他使用特性或者两者同时作用的影响。
(e) 设计中,每一乘员的重量必须至少为77.112千克(170磅)。
第31.27条 强度
(a) 结构必须能承受限制载荷而无有害影响。
(b) 必须经试验证明,结构能承受极限载荷至少3秒钟而不失效。对于球囊,如果某个有代表性的部分足够大,能够包括关键接缝、接头及承载连接点及构件,则可以用此部分进行试验。
(c)
必须进行吊篮、吊架或其他载人器具的极限自由落震试验。试验必须用吊篮、吊架或其他载人器具,在水平面上以最大设计重量进行。应分别以0°、15°、30°撞击地面。重量分布可以模拟实际情况。不允许可能导致乘员严重受伤的变形或失效。必须用下列高度中的较大者进行落震实验:
(1) 0.9144米(36英寸);
(2) 使得撞击时的速度等于第31.19条确定的最大垂直速度的高度。
D章 设计构造
第31.31条 总则
每个影响安全的设计细节或零件的适用性必须通过试验或分析确定。
第31.33条 材料
(a) 所有材料的适用性和耐久性都必须建立在经验或试验的基础上。材料必须符合批准的标准,以保证这些材料具有设计资料中采用的强度和其他性能。
(b) 材料的强度特性必须以符合标准的材料的足够试验为依据,以便在统计的基础上确定设计值。
第31.35条 制造方法
采用的制造方法必须能生产出一个始终完好的结构。如果某种制造工艺需要严格控制才能达到此目的,则该工艺必须按照经批准的工艺规范执行。
第31.37条 紧固件
只有经过批准的螺栓、销钉、螺钉和铆钉才可用于结构中。必须对所有这些螺栓、销钉和螺钉采用批准的锁定装置或方法,除非表明其安装不承受振动。自锁螺母不能用于工作中经受转动的螺栓。
第31.39条 保护
气球的每个部分都必须适当地保护,防止在工作中由于气候、腐蚀或其他原因造成性能降低或强度丧失。
第31.41条 检查措施
必须有措施,使能够对每个要求反复检查和调整的零件进行接近检查。
第31.43条 接头系数
(a)
在分析每个未经限制载荷和极限载荷试验(试验时在接头和周围结构上模拟实际应力状态)以证实其强度的接头时,接头系数至少取1.15。这一系数适用于接头本体、连接手段和连接构件支承部位的所有零件。
(b) 对于整体接头,一直到截面性质成为其构件典型截面为止的部分必须作为接头处理。
(c) 如果接头设计以批准的方法和全面的试验数据为依据,则不必采用接头系数。
第31.45条 燃料箱
如果采用燃料箱,则必须用试验表明燃料箱、燃料箱连接件和有关的支撑结构能够经受整套装置所可能受到的任何惯性载荷,包括第31.27条(c)中规定的落震试验,不会产生有害的变形或失效。试验时,燃料箱必须加载到与满燃料状态相等的重量和压力。
第31.46条 增压燃料系统
对于增压燃料系统,每个元件和它的连接接头和导管必须试验到极限压力,该压力至少为系统正常工作时所承受最大压力的两倍。试验期间,无任何系统零件失效或故障。试验构形必须能代表正常燃料系统的安装和气球构形。
第31.47条 燃烧器
(a) 如果使用燃烧器作为提供升力的装置,则系统必须设计和安装成不致有着火的危险。
(b) 必须有防护装置,防止乘员和靠近燃烧器火焰的零件受热影响。
(c) 必须有控制器件、仪表或其他安全控制和使用燃烧器所必需的设备。必须表明它们在正常和应急工作时能够完成预定的功能。
(d)
燃烧器系统(包括燃烧器单元、控制器件、燃料管、燃料箱、调节器、控制阀和其他相关元件)必须经受至少40小时的持久试验验证。试验时,系统的每个元件都必须安装并经受试验,以模拟真实的气球安装和使用。
(1) 对燃烧器的主火焰控制活门使用的试验大纲必须包括:
(i) 在申请批准的最大燃料压力下工作5小时,每分钟循环内有3至10秒进行燃烧。燃烧时间的确定应使得每个燃烧器上受温度影响的元件遭受最大的热冲击;
(ii)
在中等燃料压力下工作7.5小时,每分钟循环内有3至10秒进行燃烧。中等燃料压力为本条(d)(1)(i)中最大燃料压力和本条(d)(1)(iii)中最小燃料压力之间的40%到60%;
(iii) 在申请批准的最小燃料压力下工作6小时15分钟,每分钟循环内有3至10秒进行燃烧;
(iv) 在使用燃料蒸汽燃烧的情况下工作15分钟,每分钟循环内至少30秒进行燃烧;
(v) 15小时的正常飞行操作。
(2) 对燃烧器辅助或备用火焰控制活门使用的试验大纲应当包括:在中等燃料压力下工作6小时燃料,每5分钟循环内有1分钟进行燃烧。
(e) 试验还必须包括至少3次熄火和再起动。
(f) 试验结束时,系统的每个元件必须是可用的。
第31.49条 操纵系统
(a) 每一操纵器件的操作必须简便、平稳和确切以正确地完成其功能。操纵器件的布局和标识必须方便操作,防止混淆和随之发生误动的可能性。
(b)
每个操纵系统和操纵装置必须设计和安装成能够防止因乘员、货物和松散物引起的卡阻、摩擦、干扰。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外来物卡阻操纵器件。操纵系统元件必须具有某种设计特征或做出明显的永久性标记,使可能导致操纵系统故障的不正确装配的可能性减至最小。
(c) 每个以充轻气提供升力的气球必须有一个能自动释放气体的自动阀或通气管,当气球在最大工作压力时,放气速率每分钟至少为总容积的3%。
(d) 每个热气球必须有一个装置,使得在飞行期间可有控制地释放热空气。
(e)
每个热气球必须有一个装置来指示飞行期间球囊表面最高温度。显示器必须容易被驾驶员看到,并应有指示球囊材料安全限制温度的标记。如果标记在仪表玻璃罩上,必须采取措施使玻璃罩与刻度盘对准。
第31.51条 压舱物
每个轻气球必须有一个安全存放和可控制地释放压舱物的装置。压舱物必须由在飞行中释放时不会对地面人员造成危害的材料组成。
第31.53条 阻力绳
如果使用阻力绳,气球外的自由端必须硬化,防止其与树木、电线或地面上的其他物体缠绕。
第31.55条 放气装置
必须有一个可使球囊应急放气的装置保证安全的应急着陆。如果使用人工放气系统之外的放气系统,则必须证明其可靠性。
第31.57条 球囊拉索
(a) 如果使用了球囊拉索来应急放气,拉索的设计和安装必须能够防止缠绕。
(b) 操纵球囊拉索所需的力不小于11.34千克(25磅),不大于34.02千克(75磅)。
(c) 由驾驶员使用的球囊拉索末端必须为红色。
(d) 球囊拉索必须足够长,以允许球囊在垂直方向上的尺寸至少增加10%。
第31.59条 吊架、吊篮或其他载人器具
(a) 吊架、吊篮或其他载人器具不能有相对于球囊的旋转。
(b) 吊架、吊篮或其他载人器具上可能伤害乘员的凸出物必须包裹。
第31.61条 静电放电
除非表明对安全是不必要的,否则在设计每个以可燃气体为升力物质的气球时,必须有适当的搭接手段,以确保静电放电不会引起危险。
第31.63条 安全带
(a) 每个乘员必须有安全带、肩带或其他约束手段,除非局方认为其不必要。如果被安装,则这些安全带、肩带或其他约束手段及其支撑结构必须满足本部C章的强度要求。
(b) 本条不适用于装有吊篮或吊舱的气球。
第31.65条 航行灯
(a) 如果安装航行灯,必须有一个稳定的航空白色航行灯和一个闪光的航空红色(或闪光的航空白色)航行灯,有效闪光频率至少为40次/分,但不超过100次/分。
(b)
每个航行灯必须按本条规定的光强具有360°的水平作用范围。下列的光强必须在使用稳态工作光源、安装所有的灯罩和滤色镜并且在制造人规定的最小电压下确定。对于闪光航空红色灯,测量值必须调整到对应至少130℉的红色滤光镜温度。
(1) 通过光源的水平面上的光强必须等于或超过下列值:
航行灯 | 最小光强(烛光) |
稳定白色 | 20 |
闪光红色或白色 | 40 |
(2) 在垂直平面上的光强必须等于或超过下列值。一个单位的光强对应于本条(b)(1)条所规定的相应水平面的光强。
在垂直平面内与水平面的夹角(度) | 最小光强(单位) |
0° | 1.00 |
0°-5° | 0.90 |
5°-10° | 0.80 |
10°-15° | 0.70 |
15°-20° | 0.50 |
20°-30° | 0.30 |
30°-40° | 0.10 |
40°-60° | 0.05 |
(c)
稳定的白色灯必须安装在吊篮、吊架或其他载人器具以下不超过6.096米(20英尺)处。闪光红色或白色灯必须安装在稳定白色灯以下不小于2.1336米(7英尺),且不大于3.048米(10英尺)处。
(d) 必须有收上和存放灯具的装置。
(e) 每个航行灯的颜色必须具有国际照明委员会规定的相应色度坐标值:
(1) 航空红色
“y”不大于0.335;
“z”不大于0.002。
(2) 航空白色
“x”不小于0.300且不大于0.540;
“y”不小于“x-0.040”或“yo?0.010”,取小者;
“y”不大于“x+0.020”,也不大于“0.636?0.0400x”;
其中,“yo”为普朗克辐射器相对于“x”值的“y”坐标值。
E章 设备
第31.71条 功能与安装
(a) 安装的每项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种类和设计与预定功能相适应;
(2) 作永久和明显的标记,如果零件太小而难以作标记,则用标签标明其名称、功能或使用限制或这些因素的任何组合;
(3) 按对该设备规定的限制进行安装;
(4) 安装后功能正常。
(b) 所安装的每项设备,不允许影响任何其他设备的功能以致于产生不安全状态。
(c) 设备、系统和安装必须设计成能防止在发生可能的故障或失效情况下对气球的危害。
F章 使用限制与资料
第31.81条 总则
(a) 必须制定下列资料:
(1) 每一使用限制,包括第31.14条所确定的最大重量;
(2) 正常和应急程序;
(3) 其他安全操作所必需的资料,包括:
(i) 按第31.16条确定的空重;
(ii) 按第31.17条确定的上升速率以及用来确定该性能的程序和条件;
(iii) 按第31.19条确定的最大垂直速度、达到该速度所需的下降高度、从该速度改出所需的下降高度,以及用于确定这些性能的程序和条件;
(iv) 因气球的使用特性而特有的有关资料。
(b) 按本条(a)制定的资料,必须以下列形式之一提供:
(1) 气球飞行手册;
(2) 气球上能被驾驶员清晰看见的标牌。
第31.82条 持续适航文件
申请人必须根据本部附录A编制局方可接受的持续适航文件。如果有计划保证在交付第一架气球之前或者在颁发标准适航证之前完成这些文件,则这些文件在型号合格审定时可以是不完备的。
第31.83条 识别
球囊的外表面必须有一种或多种反差明显的颜色,使其在使用期间清晰可见。也可用多色的彩旗或飘带,只要能表明其足够大且有足够的色彩反差使得气球在飞行中明显可见。
第31.85条 要求的基本设备
除适航规章对特定使用类型要求的设备外,还要求如下设备:
(a) 对所有气球:
(1) [备用]
(2) 高度表;
(3) 升降速度表。
(b) 对热气球:
(1) 燃料量表,如果使用燃料箱则必须具有在飞行中向操作人员指示每个燃料箱燃料量的装置,该装置必须以适当单位的刻度指示或以燃料箱容积的百分比指示;
(2) 球囊温度指示器。
(c) 对轻气球:罗盘。
G章 附则
第31.91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录A 持续适航文件
第A31.1条 总则
(a) 本附录规定了第31.82条所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的编制要求。
(b)
气球的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括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的气球各部件的持续适航文件,以及所需的有关这些部件与气球相互连接关系的资料。如果部件制造人未提供部件的持续适航文件,则气球的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括这些对此气球的持续适航性必不可少的资料。
(c) 申请人必须向局方提交一份文件,说明如何分发由申请人或部件制造人制定的持续适航文件的更改资料。
第A31.2条 格式
(a) 必须根据所提供资料的数量将持续适航文件编成一本或多本手册。
(b) 手册的编排格式必须实用。
第A31.3条 内容
手册的内容必须用中文编写。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含有下列资料:
(a) 说明性资料,包括在维修或预防性维修所需范围内对气球特点和数据的说明。
(b) 气球及其系统和安装的说明。
(c) 气球及其部件和系统的基本操作和使用资料。
(d) 维护资料,包括有关在使用中维护气球各部件(包括燃烧器喷口、燃料箱及阀门)的详细资料。
(e)
气球及其球囊、操纵装置、索具、吊篮结构、燃料系统、仪表和燃烧器组件的每一部分的定期维修资料,提供对上述各项进行清洗、调整、试验和润滑的荐用周期、适用的磨损容差和在这些周期内推荐的工作内容。但是,如果申请人表明某项附件、仪表或设备非常复杂,需要专业化的维修技术、测试设备或专业技术处理,则申请人可以注明向该件的制造人索取上述资料。荐用的翻修周期和本文件适航限制条款必要的相互参照也必须列入。此外,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包含气球持续适航性所需的检查频度和范围的检查大纲。
(f) 说明可能发生的故障,如何判别这些故障以及对这些故障采取补救措施的检查排故资料。
(g) 重着陆后检查项目和如何检查的详细资料。
(h) 包括贮存限制的贮存资料。
(i) 球囊及吊篮或吊架的修理资料。
第A31.4条 适航限制条款
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含题为适航限制的条款,该条应单独编排并与文件的其他部分明显地区分开来。该条必须规定强制性的更换时间、结构检查时间间隔、有关结构检查程序以及型号合格审定要求的球囊结构的完整性。如果持续适航文件由多本文件组成,则本条要求的条款必须编在主要手册中。必须在该条显著位置清晰说明:“本适航限制条款已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规定了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有关维护和营运的条款所要求的维修。”
附件: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咨询通告
编号:AC-91-FS-2016-34
下发日期:2016年8月24日
编制部门:FS
批准人:胡振江
热气球运行指南
1 目的及依据
随着通用航空的快速发展,各种形式的热气球活动日趋频繁,为规范热气球的运行,保障公众及财产的安全,为从事热气球运行的运营人提供相关指导和建议,特制定本咨询通告。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CCAR-91部从事热气球运行的运营人和驾驶员,不适用于其他类型气球。
3 参考资料
《Operation of hot air balloons with airborne heaters》(FAAAC91-71)
《Balloon flight over populous areas》(CAAP157-1(0))
《Guidelines for manned balloon launching and landing areas》(CAAPNo.92-3(1))
4 定义
乘员,指气球或飞艇的飞行员或乘客。机载燃烧器,指携带在气球上用于产生热量来保持球囊内空气温度的装置。通常,机载燃烧器是使用丙烷作为燃料的。
吊篮,指用藤条编制而成的容器,用于搭载飞行员和乘客。
地勤人员(也称为跟踪人员或回收人员),指在地面跟踪气球飞行、并协助气球起飞和回收工作的人员。
热气球,指只能通过加热空气而获得升力的气球。气囊内不应包含除空气和燃烧产物外的其它气体。
测风气球,指一种小型的充有氦气的气球,在飞行前放飞该气球以确定风向和风速,并确定风切变。测风气球为选定起飞和/或着陆地点的辅助工具。
5 驾驶员的资格要求
根据民航规章CCAR-6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第61.120条规定,以取酬为目的担任机长,热气球驾驶员在获取运动驾驶员执照以及气球等级后,应具有不少于35小时的飞行经历时间,其中20小时作为气球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未满18周岁的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在以取酬为目的的热气球上担任机长。
6 航空器的适航要求
根据民航规章CCAR-9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第91.9条要求,任何人不得运行未处于适航状态的民用航空器;热气球的机长负责确认热气球是否处于可实施安全飞行的状态。第91.11条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满足CCAR-45部规定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和标识要求方可运行。
根据民航规章CCAR-21《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热气球的适航证分成两种类别:
A.标准适航证;依据CCAR-31部对取得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的热气球颁发的标准适航证。
B.限用类适航证,对取得型号设计批准书的热气球及民航局同意的其他情况,依据AC-21-25颁发的限用类适航证。限用类类适航证的热气球不得用于空中游览飞行
7 起飞和着陆要求
7.1 一般条件
A.气球的起飞或着陆区域不应位于航空器活动密度较大的任何区域内,例如:运输机场及其周边区域、机场净空区、空中危险区等,因为出于安全的考虑,该区域不能作为载人气球起飞或着陆的理想区域。
B.机长在操作气球起飞或着陆时,必须确保可能构成危险的人员、动物、车辆或其他物体均不在起飞或着陆的区域范围内,必要的气球地面操作人员及车辆除外。
7.2 起飞和着陆地点的选择
A.起飞地点的选取应考虑下列因素:1、实际物理尺寸;2、有无障碍物;3、起飞后气球飞行的方向。
B.任何起飞地点的选择都包括对当地风的考虑,对当地风的考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测风气球、烟、树木或其他实物指示;预报或报告的上空风的情况;以及特定起飞地点所特有的局部气象现象(通过个人知识或通过咨询当地气球飞行员来确定)。
C.另外,还要考虑预计飞行轨迹沿途障碍物的位置、以及沿航程可用的可靠降落地点。一旦选择了起飞地点,且飞行准备已经开始,便应该认真考虑任何可能对计划飞行带来负面影响或改变计划飞行的情况,例如:风向改变、云层低沉,雾或烟等低能见度影响。
D.如果出现的变化或不利情况导致无法满足起飞条件,则应当将起飞地点移至别处或取消本次飞行。“取消飞行择机再飞,好过途中出错一去不回”应作为实用原则被驾驶员牢记。
E.在考虑着陆地点时,应当考虑该地点的适当性。例如:城市街道和高速公路,与气球活动无关的大量人员聚集的小型场地,以及场地内存在障碍物(例如电缆)都不适合作为着陆点。气球驾驶员在考虑地面风向的同时,应当确定在保证以安全高度通过进场路径中的障碍物的上方后,是否有足够的进出场空间进场着陆。
7.3 物理特征
A.起飞区域应当在位置、与障碍物距离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以便可以在常规天气条件下起飞:
1、在气球吊篮的上风边或侧风边,相当于一个球囊直径的范围内不存在任何建筑物或树木,或者在没有地面风的情况下,相当于一个球囊直径范围的任何方位内均不存在任何建筑物或树木;
2、在气球下风边不存在任何起飞离地至少10米高仍无法躲避的建筑物或树木,篱笆或软质植被除外;
3、在气球的上风边或侧风边,相当于2倍球囊直径范围内,不存在电缆。或者在没有地面风的情况下,在2倍球囊直径范围的任何方位内均不存在电缆;
4、在气球下风边不存在任何起飞离地至少30米高仍不可躲避的电缆。
B.着陆区域(包括其进近路径)的位置、与障碍物距离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以确保气球着陆:在气球排气时能够不对气球上或地面上的人员造成伤害,也不对家畜或财产造成损害。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着陆区域进近(上风)边的位置不存在如下情况的输电电缆:飞行员在考虑到当时的普遍情况及电缆的电压后,不能以一个安全的高度平飞或爬升越过输电电缆;
2、以飞行员预计的气球着陆点为中心,2倍球囊直径的范围内不存在输电电缆;
3、在距离输电电缆1倍球囊直径的范围内不得使用锚绳进行地面牵引;
4、在飞行员预计的气球着陆点的进近(上风)边的位置,1倍球囊直径范围内,不存在除篱笆、低矮树木、或软质植被以外的障碍物。
8 最低安全高度
A.根据民航规章CCAR-9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第91.119条规定,气球必须保持安全的离地最低高度和离障碍物最短距离。第91.119条(b)款要求,除了必要时实施的起飞和降落,在人口稠密区、集镇或居住区的上空或者任何露天公众集会上空,航空器的高度不得低于在其600米(2000英尺)水平半径范围内的最高障碍物以上300米(1000英尺)。(见下图)
最小安全距离过人口稠密区
B.第91.119条(c)款要求,在人口稠密区以外地区的上空,航空器不得低于离地高度150米(500英尺)。但是,在开阔水面或人口稀少区的上空不受上述限制,在这些情况下,航空器不得接近任何人员、船舶、车辆或建筑物至150米(500英尺)以内(见下图)
人口稀疏区的最低飞行高度
9 人口稠密地区飞行
9.1 燃料储备
相比着陆区域选择性更多的地区而言,气球飞越人口稠密区时应储备更多的燃料,原因是当飞行员计划着陆时,合适的着陆区域可能并不可用。
9.2 起飞和爬升
A.如果气球起飞后几分钟之内的飞行路径将经过居民楼或使用中的商用大楼的任何区域,飞行员在飞过该区域时或在其300米范围内接近该区域时应当保持一定的爬升率。
B.在任何情况下,飞行员都应当确保气球在起飞5分钟之内到达规定的最低高度300米(1000英尺),或者确保起飞5分钟之内飞离人口稠密区的边界及其周围的300米缓冲地带。
9.3 飞越人口稠密区
如果飞行员不计划在人口稠密区内或附近着陆,在气球飞离人口稠密区及其周围的300米缓冲地带之前,飞行员不得下降到离地高度300米(1000英尺)以下。
9.4 下降及着陆
A.如果气球计划着陆的区域位于人口稠密区及其周围300米的缓冲地带,则飞行员可以下降到着陆区域,并在人口稠密区上空利用300米(1000英尺)以下风层。但是,为避免对居民造成过度的干扰,飞行员不得下降到气球周围300米半径范围内任何楼房或建筑物最高点上方100米(300英尺)以下,直到:
1、气球到达计划着陆点的1000米范围内,或者
2、飞行员预计在5分钟之内到达着陆区域。
取二者较晚发生的情况。
B.在进近着陆阶段,除非气球只能低于30米飞越某居民楼或使用中的建筑物才能安全到达合适的着陆区域,否则飞行员不得低于其上方30米飞越该建筑物。
C.如果气球在人口稠密区进近至着陆区域的过程中断,除非立刻发现可用的备降着陆区域,否则飞行员应操纵气球飞至障碍物上方至少100米的位置。飞行员应当避免在障碍物上方100米以下的区域进行长时间的机动。
D.如果不能确保顺利着陆,则飞行员不得下降到着陆区域下风边障碍物的高度以下,除非:
1、进近可以安全中断,且与障碍物的距离符合本咨询通告第7条规定的适当的起飞区域中气球与障碍物的距离;
2、有经验的地面勤务人员在场辅助飞行员进行着陆,如利用锚绳地面牵引。
9.5 飞越输电电缆
当气球接近输电电缆时,在距离电缆30米的范围内,飞行员应当操作气球保持水平或爬升飞行,并且在考虑到相关条件及电缆的电压后,以一个安全的高度飞越电缆。飞行员还应当考虑到在飞越电缆后着陆时出现低空风向逆转导致撞电缆的可能性。
10 乘客的安全须知
10.1 对气球乘客进行安全讲解
开始为气球充气前,应当向乘客宣读并讲解安全须知。乘客安全须知必须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A.飞行过程概述(预计的飞行距离、从气球充气至着陆的不同的飞行阶段等等);
B.气球充气时乘客所在的位置;
C.应急设备的位置(灭火器、系留绳、急救箱,等等);
D.禁止吸烟的规定;
E.鼓风机可能造成的危险,例如长发及细小物体的吸入等;
F.与气球充气时加热阶段有关的危险;
G.上下吊篮应遵守的程序;
H.乘客在吊篮中的位置;
I.着陆时应遵守的程序(用手抓牢、防冲撞姿势、得到指令方能离开吊篮等);
J.气球排气回收时应遵守的程序。
10.2 对乘客在医疗方面的限制
A.气球飞行可能会加重乘客以往的某些损伤;
B.乘客必须能够从吊篮边沿之上向外看(约106厘米),能够自己抓牢吊篮,全程站立,并在无人协助的情况下进入和离开吊篮;
C.乘客可能需要在气球吊篮旁使用脚踏物,并可以抬腿跨越吊篮边沿进入/离开吊篮;
D.对于孕妇或怀疑自己已经怀孕的乘客,建议不要乘坐气球;
E.在某些情况下,落地时的冲击可能会较大,或者吊篮可能向一边倾斜、翻倒,并在地上拖行。乘客的身体状况应当能够应对落地时的冲击;
F.如果乘客做过关节置换手术,请乘客咨询医生后并告知飞行员;
G.乘客应当能够步行穿越崎岖地形;
H.如果乘客有较严重的过敏症并且是有备而来(例如,带着他的肾上腺素自动注射器、胰岛素等),应告知飞行员。应让乘客知道,乘坐热气球是一项户外、乡村的冒险活动;
I.因为一些飞行可能花费较长时间,对于定期服药的乘客,应提醒并随身带好所有需要的药物。
11 生效日期本咨询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热气球运行指南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0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19年11月2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1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6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购买或者租赁不少于两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
(三)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的航空人员;
(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人应当向企业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申请,按规定的格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合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的购租合同;
(四)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装配的机载无线电台的执照;
(五)驾驶员的执照,以及与申请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或者等效证明文件;
(六)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投保文件或者等效证明文件。
三、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删去第三十六条。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2016年4月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许可及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符合通用航空发展政策;
(三)符合科学规划、市场引导、协调发展的要求;
(四)保障飞行及作业安全。
第六条开展以下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一)甲类 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石油服务、直升机引航、医疗救护、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
(二)乙类 空中游览、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航空探矿、航空摄影、海洋监测、渔业飞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电力作业、航空器代管、跳伞飞行服务;
(三)丙类 私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护林、航空喷洒(撒)、空中拍照、空中广告、科学实验、气象探测;
(四)丁类
使用具有标准适航证的载人自由气球、飞艇开展空中游览;使用具有特殊适航证的航空器开展航空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喷洒(撒)、电力作业等经营项目。
其他需经许可的经营项目,由民航局确定。
抢险救灾不受上述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保障业务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购买或者租赁不少于两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
(三)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的航空人员;
(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
(二)申请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一年内再次申请的;
(三)申请人因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撤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后,三年内再次申请的;
(四)申请人收到不予许可决定后,基于同样事实和材料再次提出经营许可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向企业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申请,按规定的格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合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的购租合同;
(四)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装配的机载无线电台的执照;
(五)驾驶员的执照,以及与申请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或者等效证明文件;
(六)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投保文件或者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十二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相关审核材料报送民航局备案,民航局定期公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情况。
第十三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
(一)许可证编号;
(二)企业名称;
(三)企业住所;
(四)基地机场(起降场地);
(五)企业类型;
(六)法定代表人;
(七)经营范围;
(八)有效期限;
(九)颁发日期;
(十)许可机关印章。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四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所载的事项需变更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许可证持有人)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五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
许可证持有人应当于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民航地区管理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换证的决定。准予换证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新的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持有人领取新的经营许可证时,应当交回原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换发、注销等情形的相关审核材料及时报民航局备案,民航局定期公告。
第十七条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买卖或者转让。
发生遗失、损毁、灭失等情况的,许可证持有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补发,并在相关媒体发布公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许可证持有人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飞行安全;
(二)持续符合经营许可条件;
(三)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四)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将经营活动信息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跨地区开展经营活动前还应当将经营活动信息向活动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五)履行飞行活动的申报手续,在规定的空域内活动;
(六)按照国家标准和民航行业标准开展作业与服务;
(七)采取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
(八)向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及时、真实、完整地报送安全生产经营情况、行业统计数据以及申领民航财政补贴所需信息;
(九)向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及时报备对企业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如股权结构变更、机队构成调整等;
(十)公布服务合同样本及价格,明确与通用航空用户、机上乘客的权利义务关系;
(十一)确保持续具备赔偿责任承担能力,确保开展经营活动期间所投保的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强制保险足额、有效,鼓励投保航空器机身险、机上人员险等补充险种;
(十二)按照国家及民航有关规定,对参与飞行活动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并登记、保留相关人员资料;
(十三)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允许未成年人参加飞行活动;
(十四)民航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许可证持有人拟设立分公司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以及分公司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许可证持有人办理分公司备案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分公司情况说明,包括航空器、航空人员等情况,分公司运营管理、安全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立情况等;
(二)分公司负责人的书面任职文件、资质和身份证明;
(三)分公司及负责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民航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国家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
第二十二条民航局建立健全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纠正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和相应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审核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
(四)向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建立健全本地区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本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开展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
对跨地区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持有人,违法事实发生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查处后,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其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对本地区许可证持有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经营场所的年度检查,并向其出具年度检查意见。检查过程中,民航地区管理局有权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许可证持有人提供有关材料。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其他地区许可证持有人在本地区设立的分公司进行年度检查,向其出具年度检查意见并抄送许可证持有人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许可证持有人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汇总后形成对相关许可证持有人的年检结论。
第二十六条许可证持有人应当配合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完整地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七条依据年度检查意见,许可证持有人需进行整改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改正。
需要整改的,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年度检查意见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在完成整改工作后十日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书面反馈整改情况。
第二十八条许可证持有人的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年度检查结论书面告知被检查人,同时报民航局备案。民航局汇总后定期公告许可证持有人的年度检查情况。
第二十九条许可证持有人在年检周期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能够履行本规定设定义务的,其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三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许可证持有人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有违反本规定行为,情节严重,且对安全运行、市场秩序等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拒不接受年检或故意隐瞒、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未能在期限内完成整改或整改期限需超过一年的。
第三十一条对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经营许可证持有人,民航局暂停其享受当年民航财政补贴和其他扶持政策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许可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不予办理换证:
(一)许可证逾期后提交换证申请的;
(二)连续三年的年度检查结论均为不合格的;
(三)许可证有效期内不能持续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许可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二)法定代表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申请变更的;
(三)因破产、解散等原因被终止法人资格的;
(四)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或吊销的;
(五)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项目均被撤回的;
(六)自行申请注销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向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举报违法开展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予以核实、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经营许可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撤销该经营许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许可证持有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许可证持有人涂改、出借、买卖、转让经营许可证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八)或(十一)项,作业飞行未保护环境的,或者未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或取得相应责任担保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处一万至三万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并处三万元的罚款,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许可证持有人未按规定办理分公司备案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拒绝接受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督检查,或故意隐瞒、提供虚假情况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整改,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许可证持有人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及时撤销该许可证持有人的经营许可证,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外商投资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除适用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境外通用航空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民航局另行规定。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管理办法,由民航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民航局2007年2月14日发布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6号)同时废止。
附录:本规定术语解释
通用航空包机飞行 通用航空企业使用三十座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初级类航空器除外),按照与用户所签订文本合同中确定的时间、始发地和目的地,为其提供的不定期载客及货邮运输服务。此类服务不对社会公众发售机票,不提前公布航班时刻,根据需要决定飞行频次。
石油服务 使用民用航空器在石油勘探开发的作业地至后勤保障基地间开展的人员物资运输以及空中吊装、空中消防灭火、搜寻救援等飞行服务活动。
直升机引航 使用民用直升机在轮船和港口之间运送引水员的飞行活动。
医疗救护 使用装有专用医疗救护设备的民用航空器,为紧急施救患者而进行的飞行活动。
商用、私用、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 使用民用航空器,以掌握飞行驾驶技术,获得商用驾驶员执照、私用驾驶员执照或运动驾驶员执照为目的而开展的飞行活动,包括正常教学飞行、教官带飞、学员在教官的指导下单飞,但不包括熟练飞行。
空中游览 使用民用航空器载运游客进行以观赏、游览为目的的飞行活动。
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 以民用直升机为起吊平台进行的吊装、吊运等飞行活动。
人工降水 在云中降水条件不足情况下,使用民用航空器向云层中喷撒催化剂以促进降水的飞行活动;或利用飞机向地表覆盖的冰雪喷撒吸热物质,提高冰雪温度,以促使冰雪融化的飞行活动。
航空探矿 航空地球物理勘探的简称,是指使用装有或搭载专用探测仪器的民用航空器,通过从空中测量地球各种物理场(磁场、电磁场、重力场、放射性场等)的变化,了解地下地质情况和矿藏分布状况的飞行活动。
航空摄影 使用民用航空器作为运载工具,通过搭载航空摄影仪、多光谱扫描仪、成像光谱仪和微波仪器(微波辐射计、散射计、合成孔径侧视雷达)等传感器对地观测,获取地球地表反射、辐射以及散射电磁波特性信息,用于测制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资源调查等的飞行活动。
海洋监测 使用装有或搭载专用仪器的民用航空器对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海洋资源使用、海洋污染情况进行的空中监测、调查、取证等飞行活动。
渔业飞行 使用装有或搭载专用仪器的民用航空器对渔业资源分布、使用情况进行的监测、调查、取证等飞行活动。
城市消防 使用民用直升机开展对城市高层建筑物的空中喷液灭火和人员救援等的飞行活动。
空中巡查 使用装有或搭载专用仪器的民用航空器,对预先设计的区域和目标进行的空中观察、监测等飞行活动。
电力作业 使用民用航空器为电力建设、输电线路维护提供的飞行服务活动,包括输电线路基础施工、组装输电铁塔、施放导引绳、输电线路清洗、输电线路带电维修等项目。
航空器代管 通用航空企业为航空器所有人开展飞行活动提供的航空器管理及航空专业服务。
跳伞飞行服务 使用民用航空器运载跳伞人员到达指定空域的飞行服务活动。
航空护林 使用民用航空器并配备专用仪器设备、专业人员,以保护森林资源为目的实施的森林消防飞行活动,包括巡护飞行、索降灭火、机降灭火、喷液灭火、吊桶灭火等。
航空喷洒(撒) 使用民用航空器并配备专业喷洒(撒)设备或装置,将液体或固体干物料,按特定技术要求从空中向地面目标喷雾或撒播的飞行活动。
空中拍照 以民用航空器为搭载平台,使用摄影、摄像、照相机等专业设备,为影视制作、新闻报道、比赛转播等拍摄空中影像资料的飞行活动。
空中广告 使用民用航空器在空中开展的广告宣传飞行活动,包括机(艇)身广告、飞机拖曳广告、空中喷烟广告等。
科学实验 使用民用航空器为搭载平台,为开展各类科学实验提供空中环境的飞行活动。
气象探测 以民用航空器为搭载平台,装备相关专业设备对大气物理、大气化学和气象现象进行探察、测量的飞行活动。
航空表演飞行 使用民用航空器,以展示飞机性能、飞行技艺,普及航空知识和满足观众观赏为目的开展的飞行活动。
个人娱乐飞行 飞行驾驶执照拥有者为保持和提高飞行技术、体验飞行乐趣,从通用航空企业租用航空器开展的飞行活动。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通用航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主管飞行、经营、作业质量的负责人和其他对通用航空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工作人员。
资料来源:中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条款制定。
第二条 《热气球飞行规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热气球训练、竞赛、表演等各类飞行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飞行的批准与检查
第三条 驾驶热气球的飞行人员,必须持有民航局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并按照载明的技术标准飞行。
第四条 持有热气球运动驾驶员执照的飞行人员,方可在热气球训练中担任飞行员或执行取酬性飞行任务。
第五条 学员单飞须经对其进行教学的飞行教员批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经技术检查合格后可单独执行任务:
一、学员学习期间间断飞行超过一个月,或虽未超过一个月但认为必要时;
二、持有驾驶执照的飞行人员,累计自由飞时间少于50小时,间断飞行半年者;或累计自由飞50小时以上间断飞行一年者;
三、飞行中发生严重事故症候或事故者。
第三章 飞行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飞行训练必须按国家体委颁发的热气球训练大纲进行。
第八条 持有国际民航公约缔约国颁发的驾驶员执照的境外人员须经民航局或其授权机构认可后,方可在我国境内从事飞行活动。
第九条 实施自由飞任务,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和当地航行管制部门同意。
第十条 实施飞行必须按照预先准备、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后讲评四个阶段进行:
一、预先准备:充装燃料,申请飞行计划,掌握飞行人员身体状况,了解飞行区域的地形情况及气象预报,确认所用飞行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二、飞行直接准备:测试燃烧器、气瓶压力及连结管路的气密性;连结吊篮和球体部分;核查仪表工作状态;进行全面认真核查;掌握未来3小时内的天气预报和研究飞行计划;向乘客及助手讲解有关注意事项。
三、飞行实施:鼓风、点火、起飞、着陆和回收气球。
四、飞行后讲评:总结飞行中各个阶段的情况,填写飞行经历记录本和气球履历本。
第四章 飞行规定
第十一条 执行飞行任务的热气球,必须具有有效的适航证和国籍登记证。注册登记号应清楚地印在球体的中下方。
第十二条 飞行员必须按规定着装,穿着尼龙、化纤等易燃、起静电服装及短袖衫裤的人员,不得乘坐热气球或参与飞行活动。
第十三条 飞行时,吊篮内必须携带点火器和灭火设备等用具。
第十四条 机长是飞行实施的负责人,所有乘员和地勤人员应服从机长的指挥,机长应对乘员、器材和飞行安全全权负责。
第十五条 执行飞行任务的各类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不准将热气球上的绳索缠绕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第十六条 飞行前,机长必须亲自对器材进行认真检查,确认燃气系统密封可靠、球体完好、燃料充足且压力正常后,方可飞行。
第十七条 气温在0℃下进行自由飞,燃气压力不得低于3个大气压时;气温0℃以上进行自由飞,燃气压力不得低于4个大气压时。
第十八条 必须符合下列气象标准,方可进行飞行:
一、累计飞行100小时以下者,昼间系留飞行风速不大于4米/秒,自由飞行风速不大于6米/秒;
二、累计飞行100小时以上者,昼间系留飞行风速不大于5米/秒,自由飞行风速不大于8米/秒;
三、自由飞行能见度不小于1.5公里;
四、夜间系留飞行风速不大于3米/秒。
第十九条 起飞前,机长应根据气温和所处海拔高度确定载荷,不准超载起飞或接近球体内极限温度时起飞。
第二十条 通过高大建筑物、高压线、铁路和桥粱上空时,球体距障碍物最近距离不得少于10米。
第二十一条 通过牲畜群、畜栏或禽舍上空前,必须提前升高高度,并严禁在其上空开足燃烧器高燥音通过。
第二十二条 在山区飞行时,如风速较大,热气球必须在高出山高的三分之一高度上空飞行,以免受涡流影响。
第二十三条 冷降飞行的改出高度不得低于400米。
第二十四条 飞行中不经机长允许,吊篮内的乘员不得擅自离开吊篮。
第二十五条 两球空中相遇时,须按下列规则进行避让:
一、两球上下接近时,上面的热气球应主动转入上升,下面的热气球在尚未准确判断上方热气球位置之前,不准盲目升高。
二、两球相遇飞行时,相互之间应避免吊篮与对方球体相挂,先发现另一方者主动上升或下降高度避让。
第二十六条 多球密集飞行时,上升和下降速度通常不得大于1米/秒。在不影响下方和侧下方热气球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做大速度下降。
第二十七条 严禁进云飞行,气球距云底的距离不得小于150米。
第二十八条 飞行中严禁向地面抛撒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
第二十九条 避免在上升和下降气流中飞行。
第三十条 系留飞行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能否实施飞行,由机长根据任务、场地及气象等综合因素决定;
二、系留高度昼间一般不超过40米,夜间不超过30米;
三、上升率不准超过0.5米/秒;
四、系留前应选择可靠的系留点和系留物,每个系留点应有专人负责;
五、夜间系留场地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五章 安全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不准长途运输盛有燃料的液化气瓶。
第三十二条 燃料瓶在使用中,应避免与其它燃料瓶、金属物和硬地面剧烈碰撞,并严禁将盛有燃料的燃料瓶倒置或放倒在地面上滚动。
第三十三条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超量灌装燃料。
第三十四条 燃料瓶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耐压测试,并不少于半年清洗一次。
第三十五条 燃料瓶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库房,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
第三十六条 在充放液化气场地周围,禁止使用电台或对讲机及其它可能产生火花的行动。
第六章 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飞行中遇天气突变、能见度变差、风速明显增大、降雨等,应立即就近选择场地着陆,必要时可采用硬着陆办法,力求一次成功。
第三十八条 飞行中如燃烧器火苗减小或压力突然降低,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使用应急开关或双燃烧器的连通开关保持飞行状态;
二、如没有明显改变,应立即更换使用气瓶;
三、如上述措施仍不起作用,应立即通知地面回收车给予协助,尽快着陆。
第三十九条 如果燃烧器空中熄火,应采取应急点火方法,并尽快着陆。
第四十条 空中局部着火时,应关闭燃料瓶开关,立即灭火,并尽快着陆。
第四十一条 飞行中遇到强对流或乱流时,应根据情况采取拉排气阀或及时点火等措施尽快摆脱。
第四十二条 如热气球在城镇上空静止不动时,可反复采用升高后急降的办法,利用热气球本身的重量压迫局部空气移动;如在耗用大部分燃料后仍不产生明显效果时应尽快选择较为合适的区域降低高度,在回收车组和当地群众的协助下强行着陆。
第四十三条
在系留飞行中如出现系留绳断裂或系留绳与系留物脱离等情况时,应果断拉排气伞着陆;如下方有其它障碍物时,可在保持飞行状态的同时利用锚绳和其它系留绳在地面勤务的协助下强行着陆。
第四十四条 地面勤务人员发现自己随球离地时,应尽快松手摆脱,以免带入空中;飞行员一旦发现有人被绳索吊入空中,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应尽快着陆。
第四十五条 如空中发现燃气系统有渗漏现象,应检查燃气管路气密性并及时予以排除,无效时,应立即着陆。
第四十六条 燃烧器空中结冰时,立即打开应急开关排除故障。如无效时,应立即着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航空体育的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全国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管理,确保航空体育活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通用航空管理的意见》、《全民健身条例》、《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航空体育是指飞行员驾驶民用航空器和航空运动器材在空间范围内所进行的体育飞行活动的总称。目前在我国正式开展的航空体育项目有轻型和超轻型飞机、特技飞机、直升机、自转旋翼机、滑翔机、动力滑翔机、悬挂滑翔机、动力悬挂滑翔机、热气球、降落伞、滑翔伞、动力伞、航空航天模型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航空体育竞赛活动,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举办,并通过航空体育手段,面向大众开展的航空竞赛、表演和飞行展示等活动。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航空体育工作,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代行国家体育总局行政职能,负责全国航空体育工作管理,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航空体育竞赛活动。
第六条 参加航空体育活动的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的相关规定。
总参谋部、中国民用航空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对空域使用以及参加竞赛的飞行员执照进行审核认可。
第七条 举办航空体育竞赛活动,要遵守“安全第一”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严格按照飞行活动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章 竞赛活动计划和审批
第八条 国际性或全国性航空体育竞赛活动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报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未列入竞赛活动计划的项目需单独报批。
省级(含)以下航空体育竞赛活动计划,由本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未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以“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字样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航空体育竞赛活动,也不得以“通用航空节”、“航空旅游节”、“航空文化节”、“航空体育节”、“飞行大会”、“航空体育嘉年华”等名义,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航空体育竞赛活动。
第十条 申请举办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备承办竞赛活动资质的管理人员、飞行指挥员、教练员、裁判员和航空器维修人员等;
(三)具有完善的竞赛活动组织实施方案,具备执行竞赛活动方案、规程和规则的能力;
(四)拥有保障竞赛活动顺利实施的活动经费;
(五)拥有保障竞赛活动所需场地、设施、设备、器材、空域、必要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及频率等条件;
(六)符合治安、消防、卫生防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具有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七)办理竞赛活动公众责任险和相关人员安全保险;
(八)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举办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申请人应当向审批该活动的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航空体育竞赛活动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和支持单位等;
(二)举办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的宗旨;
(三)经费来源和使用计划;
(四)航空体育竞赛活动总体方案、安全方案和应急情况处置预案;
(五)竞赛活动规程和规则,包括项目、时间和地点、参加单位、参赛办法、竞赛办法、裁判办法、奖励办法及反兴奋剂规定等;
(六)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七)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体育行政部门接到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申请后,应当派出专业人员对其举办条件进行考察评估,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航空体育竞赛活动,在年度计划审批的基础上,应当提前6个月时间,向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专项申请。
第十三条 获得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向当地空域管理以及治安、工商、卫生、税务等部门申请相关报批手续。国际性或全国性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在审批前向总参谋部、中国民用航空局申请办理空域使用和航空器适航、飞行员执照审定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申请人变更举办时间、地点、组织形式或撤销该航空体育竞赛活动,必须经原审批单位办理变更或撤销。
第三章 航空安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所属的航空运动管理中心,对航空体育竞赛活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制订或审定竞赛活动计划和规程;
(二)审核竞赛活动方案;
(三)监督竞赛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四)审定竞赛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和器材条件;
(五)指导承办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六)审核参加竞赛活动飞行员的有效资格;
(七)审核参加竞赛活动航空器和航空运动器材的有效文件;
(八)对相关飞行员施行备案管理;
(九)选派并培训裁判员和工作人员;
(十)审定、公布竞赛成绩,颁发成绩证书和证章;
(十一)处理竞赛活动中发生的赛风赛纪等问题。
第十六条 主办方应按以下规定组织竞赛活动:
(一)依据空域使用和飞行任务批复,申报调机转场,组织竞赛活动区域内的飞行;
(二)按照竞赛活动安全要求,做好场地、设施、设备、器材及各项保障工作;
(三)切实加强航空安全教育,严禁超出批准的空域范围飞行;
(四)遵守体育竞赛活动宣传规定,展开活动宣传和推广工作;
(五)对体育、军航、民航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竞赛活动过程的监管,对赛风赛纪及裁判员执法等进行检查监督,并视情况指派人员对竞赛活动实行督察。
第十八条 竞赛活动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参加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的飞行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必须遵守国家对体育竞赛的有关规定,遵守体育道德,严禁使用兴奋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利用航空体育竞赛进行赌博活动,竞赛活动期间严禁酗酒滋事,违反者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其有关责任。
第十九条 航空体育竞赛活动安全管理,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对航空体育安全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全国通报、暂停和取消本次竞赛活动的处罚:
(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的活动;
(三)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飞行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一条 未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批,违规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的,将追究主办方和承办方的相关责任。
(一)擅自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的,将责令终止其活动,在全国体育系统通报批评,并处以主办方和承办方4年内不得举办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的处罚;
(二)未经批准私自转让举办权的,在全国体育系统通报批评,并处以责任方3年内不得举办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的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 发布时间:2016-12-22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第四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管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相关飞行保障单位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章 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
第六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
(二)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
(三)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
(四)飞行活动性质;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四)在飞行管制区间划设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批准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部门应当将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报上一级飞行管制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九条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负责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临时飞行空域的使用期限应当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的性质和需要确定,通常不得超过12个月。
因飞行任务的要求,需要延长临时飞行空域使用期限的,应当报经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完成后,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其申请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即行撤销。
第十一条 已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他单位、个人因飞行需要,经批准划设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也可以使用。
第三章 飞行活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飞行单位;
(二)飞行任务性质;
(三)机长(飞行员)姓名、代号(呼号)和空勤组人数;
(四)航空器型别和架数;
(五)通信联络方法和二次雷达应答机代码;
(六)起飞、降落机场和备降场;
(七)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间;
(八)飞行气象条件;
(九)航线、飞行高度和飞行范围;
(十)其他特殊保障需求。
第十四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时,提交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
(一)飞出或者飞入我国领空的(公务飞行除外);
(二)进入空中禁区或者国(边)界线至我方一侧10公里之间地带上空飞行的;
(三)在我国境内进行航空物探或者航空摄影活动的;
(四)超出领海(海岸)线飞行的;
(五)外国航空器或者外国人使用我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
第十五条 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飞行计划申请由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或者由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报经上级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使用临时飞行空域、临时航线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飞行计划申请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在机场区域内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由负责该区域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四)超出飞行管制区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第十六条 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15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执行紧急救护、抢险救灾、人工影响天气或者其他紧急任务的,可以提出临时飞行计划申请。临时飞行计划申请最迟应当在拟飞行1小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起飞时刻15分钟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在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内实施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可以在申请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时一并提出15天以内的短期飞行计划申请,不再逐日申请;但是每日飞行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当及时报告飞行管制部门。
第十八条
使用临时航线转场飞行的,其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2天前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18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同时按照规定通报有关单位。
第十九条 飞行管制部门对违反飞行管制规定的航空器,可以根据情况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其飞行。
第四章 飞行保障
第二十条 通信、导航、雷达、气象、航行情报和其他飞行保障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同,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提高飞行空域和时间的利用率,保障通用航空飞行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通信、导航、雷达、气象、航行情报和其他飞行保障部门对于紧急救护、抢险救灾、人工影响天气等突发性任务的飞行,应当优先安排。
第二十二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组织各类飞行活动,应当制定安全保障措施,严格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组织实施,并按照要求报告飞行动态。
第二十三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与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络。
在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时,应当保持空地联络畅通。
第二十四条 在临时飞行空域内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通常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
第二十五条 飞行管制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或者协议,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二十六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需要使用军用机场的,应当将使用军用机场的申请和飞行计划申请一并向有关部队司令机关提出,由有关部队司令机关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航空器转场飞行,需要使用军用或者民用机场的,由该机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或者协议提供保障;使用军民合用机场的,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与机场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保障事宜。
第二十八条 在临时机场或者起降点飞行的组织指挥,通常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能否起飞、着陆和飞行,由机长(飞行员)根据适航标准和气象条件等最终确定,并对此决定负责。
第三十条 通用航空飞行保障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国内机场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章 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
本条例所称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十二条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分类、识别标志和升放条件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第三十四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2天前持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天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申请,通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升放的单位、个人和联系方法;
(二)气球的类型、数量、用途和识别标志;
(三)升放地点和计划回收区;
(四)预计升放和回收(结束)的时间;
(五)预计飘移方向、上升的速度和最大高度。
第三十六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并及时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报告升放动态;取消升放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
第三十七条 升放系留气球,应当确保系留牢固,不得擅自释放。
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并设置识别标志。
第三十八条 升放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中发生下列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升放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一)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的;
(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时,升放系留气球的单位、个人应当在保证地面人员、财产安全的条件下,快速启动放气装置。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及有关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一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1个月至3个月、暂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飞行执照的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
(二)未按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的;
(三)不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的;
(四)未经批准飞入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飞入空中禁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第四十四条 按照本条例实施的罚款,应当全额上缴财政。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文日期:2003-01-10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09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
现公布《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于2007年11月22日零时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台上空;飞行活动频繁的机场,可以在机场附近上空划设。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400米至8900米隔5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8900米至125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第二项修改为: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三、附件二修改为:略
本决定自2007年11月22日零时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2000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88号公布;根据2001年7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0月1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秩序地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
第四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第五条 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遵守本规则负责。机长对本空勤组成员遵守本规则负责。
第六条 各航空单位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应当协调配合,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 组织与实施飞行,应当按照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讲评等阶段进行。飞行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各航空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八条 与飞行有关的所有单位、人员负有保证飞行安全的责任,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飞行安全。
经过批准的飞行,有关的机场和部门应当认真做好组织指挥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 飞行人员在飞行中,必须服从指挥,严格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正确处置空中情况。遇到特殊情况,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非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单座航空器飞行员,下同)在不能请示时,对于航空器的处置有最后决定权。
第十条 各航空管理部门制定与飞行有关的规范,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空域管理
第十一条 空域管理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兼顾民用、军用航空的需要和公众利益,统一规划,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
第十二条 空域的划设应当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要、飞行管制能力和通信、导航、雷达设施建设以及机场分布、环境保护等因素。
空域通常划分为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等。空域管理和飞行任务需要的,可以划设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区和临时飞行空域。
第十三条 空域的划设、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机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仪表(云中)飞行空域的边界距离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边界,均不得小于10公里。
机场飞行空域通常包括驾驶术(特技、编队、仪表)飞行空域、科研试飞飞行空域、射击飞行空域、低空飞行空域、超低空飞行空域、海上飞行空域、夜间飞行空域和等待空域等。
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台上空;飞行活动频繁的机场,可以在机场附近上空划设。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400米至8900米隔5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机场飞行空域的划设,由驻机场航空单位提出方案,报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航空单位或者军区空军批准。
相邻机场之间飞行空域可以相互调整使用。
第十五条 航路分为国际航路和国内航路。
航路的宽度为20公里,其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航路的某一段受到条件限制的,可以减少宽度,但不得小于8公里。航路还应当确定上限和下限。
第十六条 航线分为固定航线和临时航线。
临时航线通常不得与航路、固定航线交叉或者通过飞行频繁的机场上空。
第十七条 国家重要的政治、经济、军事目标上空,可以划设空中禁区、临时空中禁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任何航空器不得飞入空中禁区和临时空中禁区。
第十八条 位于航路、航线附近的军事要地、兵器试验场上空和航空兵部队、飞行院校等航空单位的机场飞行空域,可以划设空中限制区。根据需要还可以在其他地区上空划设临时空中限制区。
在规定时限内,未经飞行管制部门许可的航空器,不得飞入空中限制区或者临时空中限制区。
第十九条 位于机场、航路、航线附近的对空射击场或者发射场等,根据其射向、射高、范围,可以在上空划设空中危险区或者临时空中危险区。
在规定时限内,禁止无关航空器飞入空中危险区或者临时空中危险区。
第二十条 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的划设、变更或者撤消,应当根据需要公布。
第二十一条 空中走廊通常划设在机场密集的大、中城市附近地区上空。
空中走廊的划设应当明确走向、宽度和飞行高度,并兼顾航空器进离场的便利。
空中走廊的宽度通常为10公里,其中心线两侧各5公里。受条件限制的,其宽度不得小于8公里。
第二十二条 空中放油区的划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临时飞行空域的划设,由申请使用空域的航空单位提出方案,经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划定,并通报有关单位。
国(边)境线至我方一侧10公里之间地带上空禁止划设临时飞行空域。通用航空飞行特殊需要时,经所在地大军区批准后由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划设。
第二十四条 在机场区域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禁止在机场附近修建影响飞行安全的射击靶场、建筑物、构筑物、架空线路等障碍物体。
在机场及其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二十五条 在距离航路边界30公里以内的地带,禁止修建影响飞行安全的射击靶场和其他设施。
在前款规定地带以外修建固定或者临时靶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靶场射击或者发射的方向、航空器进入目标的方向不得与航路交叉。
第二十六条 修建各种固定对空射击场或者炮兵射击靶场,必须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设立临时性靶场和射击点,经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同意后,由设立单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大军区审查批准。
固定或者临时性的对空射击场、发射场、炮兵射击靶场、射击点的管理单位,应当负责与所在地区飞行管制部门建立有效的通信联络,并制定协同通报制度;在射击或者发射时,应当进行对空观察,确保飞行安全。
第二十七条 升放无人驾驶航空自由气球或者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系留气球,须经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拟定,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三章 飞行管制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管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二十九条 飞行管制的基本任务是:
(一)监督航空器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飞行,维护飞行秩序,禁止未经批准的航空器擅自飞行;
(二)禁止未经批准的航空器飞入空中禁区、临时空中禁区或者飞出、飞入国(边)境;
(三)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
(四)防止地面对空兵器或者对空装置误射航空器。
第三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飞行管制责任划分为:飞行管制区、飞行管制分区、机场飞行管制区。
航路、航线地带和民用机场区域设置高空管制区、中低空管制区、终端(进近)管制区、机场塔台管制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其毗连的公海的上空划分若干飞行情报区。
第三十一条 各类管制区的划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二条 各类管制区的飞行管制,由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定地区以及执行特殊任务的飞行,应当执行特种飞行管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担负飞行管制任务的航空管理部门及航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根据本规则制定飞行管制的具体实施办法。
相关飞行管制部门之间,应当制定协同制度。
第三十五条 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获准飞出或者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航空器,实施飞出或者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飞行和各飞行管制区间的飞行,必须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飞行管制区内飞行管制分区间的飞行,经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飞行管制分区内的飞行,经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民用航空的班期飞行,按照规定的航路、航线和班期时刻表进行;民用航空的不定期运输飞行,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报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备案;涉及其他航空管理部门的,还应当报其他航空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战斗飞行按照战斗命令执行,飞机起飞前或者起飞后必须及时通报飞行管制部门。
第三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而起飞或者升空的航空器,有关单位必须迅速查明情况,采取必要措施,直至强迫其降落。
第三十八条 转场航空器的起飞,机场区域内、外飞行的开始和结束,均应当遵守预定的时间;需要提前或者推迟起飞时间的,应当经上一级飞行管制部门的许可。
转场航空器超过预定起飞时间一小时仍未起飞,又未申请延期的,其原飞行申请失效。
第三十九条 组织与实施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申请。飞行申请的内容包括:任务性质、航空器型别、飞行范围、起止时间、飞行高度和飞行条件等。各航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航空器飞入相邻管制区前,飞行管制部门之间应当进行管制移交。管制移交应当按照程序管制或者雷达管制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标明明显的识别标志,禁止无识别标志的航空器飞行。
无识别标志的航空器因特殊情况需要飞行的,必须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航空器的识别标志,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第四十二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取得执照、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章 机场区域内飞行
第四十三条 机场区域是指机场和为该机场划定的一定范围的设置各种飞行空域的空间。
机场区域应当根据机场周围的地形,使用该机场的航空器的型别和任务性质,邻近机场的位置和跑道方向,机场附近的国(边)境、空中禁区、对空射击场或者发射场、航路和空中走廊的位置,以及公众利益和安全保障等因素划定。
相邻机场距离过近的,可以合划一个机场区域。
机场区域的界线通常与机场飞行(塔台)管制区的界线相同。
第四十四条 机场区域内飞行,应当遵守机场使用细则。
机场使用细则的制定、审批和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飞行人员飞行时,必须按照规定携带必备的资料、文书和证件。
第四十六条 飞行准备以及保障飞行的准备工作,必须在飞行开始前完成。在各项准备和天气情况符合飞行要求时,飞行方可开始。
接受转场飞行航空器降落的机场,必须在航空器到达机场30分钟以前,做好保障降落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十七条 昼间飞行,在航空器起飞、降落前,水平能见度小于2公里的,应当打开机场全部障碍标志灯;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起飞时还应当打开跑道灯,着陆时还应当打开航空器着陆方向(着陆的反航向)上保障飞行的全部灯光。
第四十八条 飞行人员自起飞前开车起到着陆后关车止,必须同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保持无线电通信联络,并且严格遵守通信纪律。
未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或者通信设备发生故障的航空器,按照本规则附件一的规定进行联络。
第四十九条 飞行员开车滑行,必须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滑行或者牵引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或者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指定的路线滑行或者牵引。
(二)滑行速度应当按照相应航空器的飞行手册或者飞行员驾驶守则执行;在障碍物附近滑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三)航空器对头相遇,应当各自靠右侧滑行,并且保持必要的安全间隔;航空器交叉相遇,飞行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停止滑行,主动避让。
(四)两架以上航空器跟进滑行,后航空器不得超越前航空器,后航空器与前航空器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五)夜间滑行或者牵引,应当打开航空器上的航行灯。
(六)直升机可以用1米至10米高度的飞行代替滑行。
水上航空器在滑行或者牵引中,与船只对头或者交叉相遇,应当按照航空器滑行或者牵引时相遇的避让方法避让。
第五十条 通常情况下,准备起飞的航空器,在起落航线第四转弯后无其他航空器进入着陆时,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方可滑进跑道;跑道上无障碍物,方准起飞。
航空器起飞、着陆时,后航空器应当与前航空器保持规定的安全间隔。
第五十一条 机场的起落航线通常为左航线;若因地形、城市等条件的限制,或者为避免同邻近机场的起落航线交叉,也可以为右航线;起落航线的飞行高度,通常为300米至500米。
进行起落航线飞行时,禁止超越同型航空器;各航空器之间的距离,一般应当保持在1500米以上;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速度大的航空器可以在第三转弯前超越速度小的航空器,超越时应当从前航空器的外侧超越,其间隔不得小于200米。除必须立即降落的航空器外,任何航空器不得从内侧超越前航空器。
加入起落航线飞行必须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并且应当顺沿航线加入,不得横向截入。
第五十二条 航空器起飞后在机场区域内上升或者降落前在机场区域内下降,必须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的指示进行。
航空器飞离机场加入航路、航线和脱离航路、航线飞向机场,应当按照该机场使用细则或者进离场程序规定的航线和高度上升或者下降。
第五十三条 相邻机场的穿云上升航线、穿云下降航线互有交叉,飞行发生矛盾时,由负责该地区飞行管制的部门调整。
第五十四条 航空器进行空域飞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航线(航向)、高度、次序进入空域或者脱离空域,并且保持在规定的空域和高度范围内飞行。
除等待空域外,一个飞行空域,在同一个时间内,只允许安排一至三批航空器飞行。各批航空器飞行活动的高度范围之间,通常应当保持2000米以上的高度差。
第五十五条 目视飞行时,飞行人员必须加强空中观察。航空器应当与云保持一定的水平距离和垂直距离。
机长对目视飞行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五十六条 航空器进入着陆,应当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不具备着陆条件的,不得勉强着陆。
航空器着陆后,应当迅速脱离跑道。
第五十七条 飞行人员在复杂气象条件下按仪表飞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飞行人员掌握复杂气象飞行技术;
(二)航空器配备有完好的航行设备和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五十八条 复杂气象条件下进入机场区域的飞行,必须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允许航空器飞入机场区域时,应当及时向飞行员通报下列情况
(一)进入的飞行高度;
(二)机场区域内有关的飞行情况;
(三)水平能见度或者跑道视程、天气现象和机场上空的云底高度,地面和穿云高度上的风向、风速,场面气压或者修正海平面气压,或者零点高度,以及地面大气温度;
(四)仪表进场或者穿云方法和着陆航向。
第五十九条 航空器在等待空域内,必须保持在规定的等待高度层并且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指示的方法飞行,未经许可,不得自行改变。
在等待空域内等待降落的航空器,应当按照规定的顺序降落。特殊情况下,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方可优先降落。
第六十条 航空器穿云下降必须按照该机场的仪表进近图或者穿云图进行。当下降到规定的最低高度或者决断高度仍不能以目视进行着陆时,应当立即停止下降,并且按照规定的航向上升至安全高度。
航空器因故不能在该机场降落的,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或者航空公司签派员及其代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备降机场准备接受航空器降落,同时指示航空器飞往备降机场的航向、飞行高度和通知备降机场的天气情况。在飞行人员同备降机场沟通无线电联络并且报告在备降机场着陆已有保障以前,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或者航空公司签派员及其代理人应当继续与该航空器保持联络。
第六十一条 航空器飞临降落机场时,机场的天气情况低于机长飞行的最低气象条件,且航空器无法飞往备降机场的,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应当采取一切措施,指挥航空器安全降落。
第六十二条 飞机在空中拖曳滑翔机时,拖曳飞机同滑翔机应当视为一个航空器。滑翔机飞行员应当服从拖曳飞机飞行员的指挥。
滑翔机在空中脱离拖曳,必须在规定的高度上进行,并且经拖曳飞机飞行员同意,但紧急情况除外。
第六十三条 机场区域内飞行的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其他任务飞行的航空器在该机场起飞和降落的时间,均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飞行管制部门。
相邻机场应当互相主动通报有关的飞行情况。
第五章 航路和航线飞行
第六十四条 航空器使用航路和航线,应当经负责该航路和航线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
第六十五条 航路和固定航线地带应当设置必要的监视和导航设备。
沿航路和固定航线应当有备降机场。备降机场应当有必备的设备和良好的通信、导航、气象保障。
军用机场作为民用航空器的固定备降机场或者民用机场作为军用航空器的固定备降机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
第六十六条 穿越航路和航线的飞行,应当明确穿越的地段、高度和时间,穿越时还应当保证与航路和航线飞行的航空器有规定的飞行间隔。
第六十七条 飞行任务书是许可飞行人员进行转场飞行和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文件。飞行任务书由驻机场航空单位或者航空公司的负责人签发。
在飞行任务书中,应当明确飞行任务、起飞时间、航线、高度、允许机长飞行的最低气象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十八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前,驻机场航空单位或者航空公司的负责人应当亲自或者指定专人对飞行人员的飞行准备情况进行检查。飞行准备质量符合要求时,方可执行飞行任务。
第六十九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的起飞,应当根据飞行人员和航空器的准备情况,起飞机场、降落机场和备降机场的准备情况以及天气情况等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起飞:
(一)空勤组成员不齐,或者由于技术、健康等原因不适于飞行的;
(二)飞行人员尚未完成飞行准备、飞行准备质量不符合要求、驻机场航空单位或者航空公司的负责人未批准飞行的;
(三)飞行人员未携带飞行任务书、飞行气象文件及其他必备飞行文件的;
(四)飞行人员未校对本次飞行所需的航行、通信、导航资料和仪表进近图或者穿云图的;
(五)航空器或者航空器上的设备有故障可能影响飞行安全,或者民用航空器设备低于最低设备清单规定,或者军用航空器经机长确认可能影响本次飞行安全的;
(六)航空器表面的冰、霜、雪未除净的;
(七)航空器上的装载和乘载不符合规定的;
(八)航空器未按规定携带备用燃料的;
(九)天气情况低于机长飞行的最低气象条件,以及天气情况危及本次飞行安全的。
第七十条 飞行人员在飞行中必须遵守有关的飞行规则和飞行任务书中的各项规定,服从飞行指挥,准确实施领航,保持规定的航行诸元,注意观察空中情况,按照规定及时报告航空器位置、飞行情况和天气情况,特别是危险天气现象及其发展情况。
第七十一条 目视飞行时,航空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避让:
(一)在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应当各自向右避让,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
(二)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飞行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下降高度,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度;
(三)在同一高度上超越前航空器,应当从前航空器右侧超越,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
(四)单机应当主动避让编队或者拖曳飞机,有动力装置的航空器应当主动避让无动力装置的航空器,战斗机应当主动避让运输机。
第七十二条 在与航路、固定航线交叉或者靠近的临时航线飞行时,飞行人员应当加强对空中的观察,防止与航路飞行的航空器相撞。当临时航线与航路、固定航线交叉时,水平能见度大于8公里的,应当按照规定的飞行高度通过;在云中飞行或者水平能见度小于8公里的,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的指示通过。在靠近航路的航线上飞行时,应当与航路的边界保持规定的安全间隔。
第七十三条 未配备复杂气象飞行设备的航空器,机长应当按照规定的飞行最低气象条件,在安全高度以上进行目视飞行,防止飞入云中。
第七十四条 当天气情况不低于机长飞行的最低气象条件时,机长方可在300米以下进行目视飞行,飞行时航空器距离云层底部不得小于50米。
第七十五条 航空器沿航路和固定航线飞行通过中途机场100至50公里前,除有协议的外,飞行人员应当向该机场的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报告预计通过的时间和高度。中途机场的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必须指挥在本机场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避让过往航空器,保证其安全通过;无特殊原因,不得改变过往航空器的航线和高度。
航空器在临时航线飞行通过中途机场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航线和高度通过,或者按照该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的指示通过。
第七十六条 飞行中,飞行人员与地面联络中断,可以停止执行飞行任务,返回原机场或者飞往就近的备降机场降落。当保持原高度飞向备降机场符合飞行高度层配备规定时,仍保持原高度飞行;当保持原高度飞向备降机场不符合飞行高度层配备规定时,应当下降到下一层高度飞向备降机场;因飞行安全高度所限不能下降到下一层高度的,应当上升至上一层高度飞向备降机场。
第七十七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在起飞前或者在中途机场降落后需要继续飞行的,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到机场飞行管制部门办理飞行手续,校对有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起飞;航空器降落后需要连续起飞的,必须事先经中途机场飞行管制部门的许可。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降落后,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到机场飞行管制部门或者航空公司报告飞行情况和航路、航线天气情况,送交飞行任务书和飞行天气报告表。
未经批准而降落在非预定机场的航空器,必须由驻该机场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向上级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起飞。
第七十八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到达预定机场后,其各项保障工作由驻该机场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或者协议负责。
第六章 飞行间隔
第七十九条 飞行间隔是为了防止飞行冲突,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利用率所规定的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小安全距离。飞行间隔包括垂直间隔和水平间隔。水平间隔分为纵向间隔和横向间隔。
机长必须按照规定的飞行间隔飞行,需要改变时,应当经飞行管制部门许可。
第八十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垂直间隔,按照飞行高度层配备。飞行高度层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一)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8900米至125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二)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三)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标准大气压条件下假定海平面计算。真航线角应当从航线起点和转弯点量取。
飞行高度层的具体配备标准见本规则附件二。
第八十一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水平间隔,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批准。
第八十二条 飞行的安全高度是避免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的最低飞行高度。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在高原和山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标高600米;在其他地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标高400米。
受性能限制的航空器,其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由有关航空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在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的最高标高不超过100米,大气压力不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水银柱)的,允许在600米的高度层内飞行;当最高标高超过100米,大气压力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水银柱)的,飞行最低的高度层必须相应提高,保证飞行的真实高度不低于安全高度。
第八十四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高度层,由批准本次飞行的负责人,通过飞行管制部门具体配备。
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飞行任务的性质、航空器性能、飞行区域以及航线的地形、天气和飞行情况等配备。
第八十五条 在同一条航路、航线有数架(数批)航空器同时飞行并且互有影响的,应当分别将每架(每批)航空器配备在不同的高度层内;不能配备在不同高度层的,可以允许数架(数批)航空器在同一条航路、航线、同一个高度层内飞行,但是各架(各批)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纵向间隔。
第八十六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起飞前,应当将场面气压的数值调整到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使气压高度表的指针指到零的位置。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起飞后,在未规定过渡高度或者过渡高的机场上升到距该机场道面600米高度时,应当将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标准海平面气压值调整到固定指标,然后再继续上升到规定的飞行高度层;规定有过渡高度或者过渡高的机场,在上升至过渡高度或者过渡高时,应当将气压高度表调整到标准海平面气压值。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进入降落机场区域并下降至该机场过渡高度层时,或者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的指示,将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调整到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
仅供民用航空器起降的机场,可以修正海平面气压值为航空器气压高度表拨正值。
提供外国航空器起降的机场,可以向外国航空器提供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值。
军用、民用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必须统一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拨正时机。
第八十七条 在高原机场起飞前,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数值的,应当将气压高度表的标准海平面气压值调整到固定指标(此时所指示的高度为假定零点高度),然后起飞和上升到规定的飞行高度。
在高原机场降落时,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数值的,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通知的假定零点高度进行着陆。航空器上有两个气压高度表的,应当将其中一个气压高度表的标准海平面气压值调整到固定指标,而将另一个气压高度表以修正的海平面气压值调整到固定指标。
在高原、山区飞行,必须注意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与无线电高度表配合使用。
第八十八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时,因航空器故障、积冰、绕飞雷雨区等原因需要改变飞行高度层的,机长应当向飞行管制部门报告原因和当时航空器的准确位置,请求另行配备飞行高度层。飞行管制部门允许航空器改变飞行高度层时,必须明确改变的高度层以及改变高度层的地段和时间。
遇有紧急情况,飞行安全受到威胁时,机长可以决定改变原配备的飞行高度层,但必须立即报告飞行管制部门,并对该决定负责。改变高度层的方法是:从航空器飞行的方向向右转30度,并以此航向飞行20公里,再左转平行原航线上升或者下降到新的高度层,然后转回原航线。
第七章 飞行指挥
第八十九条 组织实施飞行指挥应当根据本规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做到正确、及时和不间断。
第九十条 飞行指挥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机场、空中秩序和飞行纪律,并做到:
(一)了解飞行任务、飞行计划、飞行人员的技术水平及健康状况、航空器性能和机载设备,以及各项保障工作情况;
(二)掌握飞行动态,了解天气变化,及时向飞行人员通知有关的空中情况和指挥其准确地按照计划飞行;
(三)当空中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采取措施,正确处置。
第九十一条 飞行指挥必须按照下列调配原则安排飞行次序:
(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
(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
(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
(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
(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
(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九十二条 在飞行期间,所有参加飞行和保障飞行的人员,必须服从飞行指挥员的指挥。
第九十三条 驻在同一机场的军用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同时飞行时,必须实施统一指挥。军用航空单位派出飞行指挥员,民用航空单位派出飞行副指挥员。
飞行副指挥员负责向飞行指挥员报告民用航空器的航行诸元和有关飞行情况,并且按照飞行指挥员的指示,对民用航空器实施指挥。
第九十四条 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型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对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降落。
第九十五条 飞行指挥用无线电实施。指挥用语应当简短、明确、易懂、规范。
未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的航空器,无线电受干扰或者无线电通信设备发生故障的航空器,按照本规则附件一的规定实施指挥。
第九十六条 现用机场应当设飞行管制室、起飞线塔台(指挥塔台)或者机场管制塔台,其位置应当有良好的视界,可观察到机场、净空地带以及航空器飞行和航空器在机场上的活动。
机场飞行管制室、起飞线塔台(指挥塔台)或者机场管制塔台,应当配备指挥和保障飞行的通信设备、雷达显示设备或者雷达标图以及其他有关设备和必要的文件图表等。
第九十七条 作战飞行的指挥,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第九十八条 飞行中的特殊情况,是指突然发生的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
对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应当根据情况的性质、飞行条件和可供进行处置的时间来确定。飞行中各种特殊情况的处置办法,由各航空管理部门规定。
第九十九条 飞行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和各类保障飞行的人员,对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必须预有准备。飞行人员应当及时察觉飞行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各种征兆,熟练掌握在各种特殊情况下的操作程序和紧急处置方法;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应当熟知在不同的飞行条件下特殊情况的指挥措施和组织援救遇险航空器的方法;各类保障飞行的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恪尽职守,使各种保障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随时能为飞行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正确处置特殊情况提供有利条件。
第一百条 飞行中发生特殊情况,机长必须在保证航空器上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保全航空器。时间允许的,机长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报告所发生的情况和准备采取的措施,并且按照其指示行动。
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应当根据空中具体情况,及时采取正确措施指挥航空器。
第一百零一条 在飞行中遇到严重危及航空器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飞行人员应当利用一切手段,重复发出规定的遇险信号。其他航空器飞行人员在飞行中收到遇险信号,应当暂时停止使用无线电发信,必要时协助遇险航空器重复发出遇险信号。
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在收到航空器发出的遇险信号后,应当迅速查明遇险航空器的位置和险情性质,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
第一百零二条 军用航空器遇险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驻军。当地政府和驻军应当立即组织搜寻援救。在海上搜寻援救遇险航空器时,还应当报告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和附近的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和附近的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应当迅速进行搜寻和援救。
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搜寻援救活动的组织与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遇险时,应当使用国际通用的遇险信号和频率。在海上飞行遇险时,设备允许的,还应当使用500千赫频率发出遇险信号。
第九章 通信、导航、雷达、气象和航行情报保障
第一百零四条 通信、导航、雷达、气象和航行情报保障部门应当明确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同,周密组织与实施飞行保障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 各种通信、导航设备必须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主要设备应当配有备份,保证通信、导航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航空通信、导航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航路、航线地空通信、导航设备的增设、撤除或者变更,应当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同意。其中中波导航台和军用、民用航空共用的地空通信、导航设备的撤除还须经使用各方协商同意。
第一百零六条 飞行实施过程中,飞行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应当按照通信、导航保障规定,正确使用通信、导航设备。
第一百零七条 雷达保障部门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飞行提供保障。
雷达设备应当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证雷达工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雷达保障工作,应当按照管制区域或者雷达责任区组织实施。
第一百零八条 雷达保障应当做到:
(一)及时、准确、连续地测定和通报空中航空器的位置;
(二)严密监视航空器按照预定的航路、航线、飞行空域和高度飞行,及时发现和报知航空器偏离航路、航线、改变飞行高度和超出飞行空域的情况;
(三)当获知空中有迷航、遇险的航空器时,应当组织有关雷达重点观察,迅速判明迷航、遇险的航空器及有关情况;
(四)当飞行区域天气不稳定时,应当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的要求,及时组织雷达探测天气。
第一百零九条 飞行的气象保障工作由航空气象保障部门负责。
航空气象保障部门必须严密组织气象保障,及时、准确地提供天气预报、天气实况,及时发布重要气象情报、危险天气警报和通报;必要时可以提出派遣航空器侦察天气和利用探测设备探测天气的建议。
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传递重要气象情报、危险天气警报和通报。
机场的气象台,应当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下达的任务,对在本机场起飞、降落的航空器,实施气象保障;兼负飞行管制分区(区域)飞行管制任务部门的机场气象台,还应当负责本区内转场飞行的气象保障。
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单位的申请,提供必要的气象情报。
第一百一十条 飞行气象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应当按照各航空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飞行保障任务涉及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气象部门时,应当按照有关协同规定组织实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航行情报部门,应当提供保证飞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所需要的各种航行情报资料。
有关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及时提供航行情报,保证航行资料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十章 对外国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外国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停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外国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路、航线飞行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外国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必须按照规定的航路飞入或者飞出。飞入或者飞出领空前20至15分钟,其机组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并取得飞入或者飞出领空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飞入或者飞出。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飞入或者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外国民用航空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令其在指定的机场降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停留的外国民用航空器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采取措施,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直至迫使其在指定机场降落。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有关法规对其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者其他手续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飞行人员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或者责令停飞一个月至三个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或者取消资格,免除职务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飞行保障部门及其人员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关航空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在本国领海以外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公海上空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规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一百二十二条 拦截违反本规则的航空器所使用的信号和被拦截的航空器回答的信号,按照本规则附件三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航空单位,是指拥有航空器并从事航空飞行活动的机关或者单位,包括航空运输公司、飞行俱乐部、飞行部队、飞行院校等。
航空管理部门,是指对从事飞行活动的航空单位具有管理职能的机关或者单位,包括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体育总局、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空军、总参谋部陆航局等。
过渡高度,是指一个特定的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在此高度及其以下,航空器的垂直位置按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表示。
过渡高,是指一个特定的场面气压高。在此高及其以下,航空器的垂直位置按场面气压高表示。
过渡高度层,是指在过渡高度之上的最低可用飞行高度层。
终端管制区,是指设在一个或者几个主要机场附近的空中交通服务航路汇合处的管制区。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1年8月1日零时起施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1977年4月21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一: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一)
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二)
附件二: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示意图
附件三:拦截航空器和被拦截航空器的动作信号
资料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文日期:2007-10-18
印发《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空管局,各通用航空公司,各军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为了规范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发展,维护国家空中安全,现将《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规定》的学习贯彻工作,涉及地方的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落实,涉及军队的由总参谋部负责落实。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可根据《规定》精神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3年11月6日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总参谋部和军区、军兵种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国防安全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核,以及地方申请使用军队航空器从事非商业性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
第四条
外籍航空器或者由外籍人员单独驾驶的我国航空器,不允许在我国境内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无人驾驶的航空器,不允许在国家重要目标和国家重大活动场所上空从事通用航空飞行。国家航空器不得参与商业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特殊情况下,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需求和地方政府请求,可以执行以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为目的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
第五条 除以下九种情况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不需要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但在飞行实施前,须按照国家飞行管制规定提出飞行计划申请,并说明任务性质:
(一)航空器进出我国陆地国界线、边境争议地区我方实际控制线或者外籍航空器飞入我国领空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由民用航空局商总参谋部、外交部审批。
(二)航空器越过台湾海峡两岸飞行情报区分界线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由民用航空局商总参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飞入香港、澳门地区的,须先通过相关渠道征得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同意。
(三)航空器进入陆地国界线、边境争议地区实际控制线我方一侧10公里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所在军区审批;越过我国海上飞行情报区的(不含台湾海峡地区和沿国际航路飞行),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所在军区空军审批,报相关军区备案。进入上述地区或越过海上飞行情报区执行森林灭火、紧急救援等突发性任务的,由所在飞行管制分区指挥机构(航管中心)审批并报军区空军备案。
(四)航空器进入空中禁区执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由民用航空局商总参谋部审批;进入空中危险区、空中限制区执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军区空军或者海军舰队审批。
(五)凡在我国从事涉及军事设施的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物探飞行,其作业范围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相关军区审批;从事涉及重要政治、经济目标和地理信息资源的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物探飞行,其作业范围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六)我与相邻国家联合组织跨越两国边境的航空摄影、遥感物探等通用航空飞行,由国土资源部商外交部、民用航空局、总参谋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七)外籍航空器或者由外籍人员驾驶的我国航空器使用未对外开放的机场、空域、航线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由民用航空局商总参谋部审批。
(八)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军用航空器进行航空摄影(测量)、遥感物探,以及使用总参谋部直属部队航空器或者使用军区所属航空器跨区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由总参谋部审批。使用军区所属航空器在辖区内进行其他通用航空飞行的,由相关军区审批;使用海军、空军所属航空器进行其他通用航空飞行的,由海军、空军或者海军舰队、军区空军审批。
(九)国家组织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下的通用航空飞行,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要求审批。
第六条 凡需审批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通常由飞行任务执行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由审批部门商有关单位后办理批复。
第七条
对申请审批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飞行任务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任务性质、执行单位和机组人员国籍、主要登机人员名单,航空器型号、数量和注册地,使用机场(临时起降场),作业时间和作业范围,以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凡需审批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请人应当至少提前13个工作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执行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救援等任务临时提出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审批。
第九条 对越出我国海上飞行情报区执行海上石油生产保障、海洋监测、海事巡航执法、海上救助勤务、海洋资源调查等飞行任务的审批,通常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审批手续。
第十条
通用航空飞行需在野外(含水面)临时起降且不涉及永久设施建设的,临时起降场地由实施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勘选,连同飞行计划一并报所在飞行管制分区。临时起降场地的选择,必须避开飞行繁忙地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不得影响飞行安全和重要目标安全。
第十一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民用航空器临时使用军用机场时间不超过一年的,由管理该机场的军级单位审批,超过一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机场管理单位按照《通用航空民用机场收费标准》收取保障费用。
第十二条
已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通用航空机场,其机场数据信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军区空军备案。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建设通用航空机场和带有固定设施临时起降点的审批,由国务院机场建设主管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通用航空飞行所需航空情报资料,由飞行活动主体向民用航空局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申请订购。通用航空企业需使用军用机场、军用航图等信息资料时,由民用航空局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统一向军队主管部门申领,经军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供。涉密资料按照保密要求提供、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凡需审批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其航空器应当配有二次雷达应答机,或者备有能够保证操作人员与军民航空管部门沟通联络、及时掌握航空器位置的设备。
第十五条 通用航空飞行的起飞、着陆标准由机长或者飞行员根据适航标准、气象条件和任务要求确定。
第十六条 军民航空管部门对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救援等突发性任务飞行,应当优先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通用航空指挥保障机制,主动通报有关情况,及时掌握任务延误情况及原因,协调解决通用航空飞行的指挥和保障问题。
第十八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航空器在内地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参照外籍航空器实施审批与管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资料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 发文日期:2013-11-06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18年11月16日
附件: 最新完整版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资料来源: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年 第 37 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18年11月16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61.7条(j)款修改为:
“(j)飞机,是指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一种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取得。在本规则中,除经局方认定外,飞机类别不包括本条(q)定义的初级飞机。”
二、将第61.9条(b)款(1)项修改为:
“(1)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者认可的执照担任航空器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并且在行使驾驶员执照上的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格证。对于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或者申请人,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除外)且持续符合机动车驾驶证体检合格要求的,可以替代在境内运行时本规则中要求的体检合格证;”
三、第61.13条增加一款,作为(e)款:
“(e)对完成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要求的申请人颁发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的等级。除第61.13条、第61.15条、第61.17条、第61.37条、第61.241条、第61.243条、第61.245条和第61.251条外,本规则的其他条款不适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
四、将第61.57条(a)款和(b)款分别修改为:
“(a)除学生驾驶员执照外,按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应当在行使权利前24个日历月内针对其取得的每个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适用)通过由相应等级的授权教员或者考试员实施的定期检查,并在其执照记录栏中签注,否则不得行使执照上相应等级的权利。”
“(b)定期检查应当包括至少1小时的理论检查和至少1小时的飞行检查,理论检查可以采用笔试或者口试的方式;飞行检查由授权教员或者考试员在航空器或者相应的飞行模拟机上实施。定期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以及该驾驶员安全行使其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所应掌握的航空理论知识;
“(2)能够证明该驾驶员有能力安全行使其执照权利所必需的动作和程序。”
五、将第61.81条(b)款(4)项、(5)项分别修改为:
“(4)除增加初级飞机类别和自转旋翼机类别外,通过了相应执照类别等级和执照种类要求的理论考试;”
“(5)除增加初级飞机类别和自转旋翼机类别外,通过了相应执照类别和级别等级(如适用)要求的实践考试。”
将(c)款(4)项、(5)项分别修改为:
“(4)除增加初级飞机级别等级外,通过了相应执照级别等级要求的理论考试,但是持有飞机类别的申请人在同种执照的同类别等级中增加级别等级,不需要参加理论考试;”
“(5)除增加初级飞机级别等级外,通过了相应执照级别等级要求的实践考试。”
六、将第61.93条(e)款修改为:
“(e)外国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发的含有初级飞机、自转旋翼机、滑翔机、自由气球或者小型飞艇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通过理论考试后可以申请按本规则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运动驾驶员执照。”
七、将第61.113条(f)款、(g)款、(h)款、(i)款和(j)款分别修改为:
“(f)完成了本规则第61.115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知识训练,并由提供训练或者评审其自学情况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对于初级飞机或者自转旋翼机等级的申请人,应当证明该申请人已掌握相应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知识;对于滑翔机、自由气球或者小型飞艇等级的申请人,应当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理论考试;”
“(g)对于滑翔机、自由气球或者小型飞艇等级的申请人,通过了本规则第61.115条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h)完成了本规则第61.117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飞行技能训练,并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对于初级飞机或者自转旋翼机等级的申请人,证明该申请人已掌握相应航空器等级的飞行技能;对于滑翔机、自由气球或者小型飞艇等级的申请人,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实践考试;”
“(i)对于初级飞机或者自转旋翼机等级的申请人,满足本规则第61.119条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对于滑翔机、自由气球或者小型飞艇等级的申请人,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规则第61.119条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
“(j)对于滑翔机、自由气球或者小型飞艇等级的申请人,通过了本规则第61.117条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八、将第61.119条(a)款修改为:
“(a)初级飞机类别等级的运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有动力的航空器上有至少3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包括按照本规则61.117条飞行技能要求在相应级别的初级飞机或者飞机上由授权教员提供的至少15小时带飞训练(其中可以包括不多于2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的飞行训练时间)和5小时在相应级别的初级飞机或者飞机上的单飞时间。
“(1)由授权教员提供的带飞训练至少包括:
“(i)2小时转场飞行训练。不能满足本要求的,局方将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禁止转场飞行’;
“(ii)3小时的初级飞机夜间飞行训练,包括10次起飞和着陆。不能满足本要求的,局方将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禁止夜间飞行’。
“(2)5小时初级飞机上的单飞时间,至少包括3次起飞、3次全停着陆和1次总距离至少为120千米(65海里)的转场单飞。不能满足转场单飞要求的,局方将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禁止转场飞行’。”
(b)款(1)项和(2)项分别修改为:
“(1)由授权教员提供的带飞训练至少包括:
“(i)2小时转场飞行训练。不能满足本要求的,局方将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禁止转场飞行’;
“(ii)3小时的自转旋翼机夜间飞行训练,包括10次起飞和着陆。不能满足本要求的,局方将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禁止夜间飞行’。”
“(2)5小时自转旋翼机上的单飞时间,至少包括3次起飞、3次全停着陆和一次总距离至少为50千米的转场单飞。不能满足转场单飞要求的,局方将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禁止转场飞行’。”
九、第61.120条增加一款,作为(g)款:
“(g)初级飞机类别等级持有人可以在最大起飞重量不大于1200千克且旅客座位数不大于4个座位(含驾驶员座位)的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单发飞机上担任机长,但不得以取酬为目的在经营性运行的单发飞机上担任机长,也不得为获取酬金在单发飞机上担任机长。”
十、将第61.129条(a)款修改为:
“(a)飞机类别单发级别等级的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初级飞机或者飞机上有至少4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包括按照本规则61.127(a)的飞行技能要求,在初级飞机或者单发飞机上由授权教员提供的至少20小时飞行训练(其中可以包括不多于2.5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的飞行训练时间)和10小时单飞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1)3小时初级飞机或者单发飞机转场飞行训练;
“(2)3小时的初级飞机或者单发飞机夜间飞行训练,包括10次起飞和着陆,以及一次总飞行距离超过180千米的转场飞行。不能满足本要求的,局方将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禁止夜间飞行’;
“(3)至少3小时初级飞机或者单发飞机仪表飞行训练,包括仅参考仪表进行平飞、上升、下降、转弯、从不正常姿态中改出,以及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的使用和空中交通管制程序;
“(4)3小时为初级飞机或者单发飞机实践考试做准备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日期前60天内完成;
“(5)10小时初级飞机或者单发飞机单飞时间,至少包括:
“(i)5小时转场单飞时间;
“(ii)一次总距离至少为270千米的转场单飞,在至少两个着陆点作全停着陆,其中一个航段的起飞和着陆地点之间的直线距离至少为90千米;
“(iii)在具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作3次起飞和3次全停着陆。”
将(b)款中的“飞机类别多发级别等级的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飞机上有至少4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修改为“飞机类别多发级别等级的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初级飞机或者飞机上有至少4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
十一、将第61.159条(a)款中的“飞机类别单发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飞机上有至少25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至少包括”修改为“飞机类别单发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航空器上有至少25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在飞机上有至少20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飞机上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至少包括”。
将(b)款中的“飞机类别多发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飞机上有至少250小时作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其中至少包括”修改为“飞机类别多发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航空器上有至少25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在飞机上有至少20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飞机上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至少包括”。
删去(c)款。
十二、将第61.189条(c)款修改为:
“(c)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可以将其在飞机飞行手册要求配备副驾驶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的飞行经历时间计入本条(a)所要求的1,5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中,局方可以在其满足本条(a)所有条件后为其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在型号合格审定为只有一名驾驶员操纵,但有规章要求配备一名副驾驶操作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时,仅可将其不超过50%的副驾驶飞行时间计入本条(a)所要求的1,5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中。”
十三、将第61.191条(c)款修改为:
“(c)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可以将其在直升机飞行手册要求配备副驾驶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的飞行经历时间计入本条(a)所要求的1,0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中,局方可以在其满足本条(a)所有条件后为其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在型号合格审定为只有一名驾驶员操纵,但有规章要求配备一名副驾驶操作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时,仅可将其不超过50%的副驾驶飞行时间计入本条(a)所要求的1,0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中。”
十四、将第61.193条(c)款修改为:
“(c)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可以将其在倾转旋翼机飞行手册要求配备副驾驶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的飞行经历时间计入本条(a)所要求的1,5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中,局方可以在其满足本条(a)所有条件后为其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在型号合格审定为只有一名驾驶员操纵,但有规章要求配备一名副驾驶操作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时,仅可将其不超过50%的副驾驶飞行时间计入本条(a)所要求的1,5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中。”
十五、将条文中所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统一改为“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最新完整版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资料来源:中国民航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热气球运动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促进热气球运动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热气球训练、竞赛、表演、休闲、宣传、探险等飞行活动。
第三条 国家体育局委托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管理全国热气球运动。
省级航协在当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的热气球运动。
第二章 飞行人员驾驶执照
第四条 进行热气球飞行必须持有驾驶执照。热气球驾驶执照分为:运动驾驶员、运动飞行教员两个等级。
第五条 申请办理热气球飞行员驾驶执照的资格要求和办理程序:
参考CCAR-61-R5《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中相关规定。
第六条 驾驶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可由体检有效期内的汽车驾照等效替代)必须同时处在有效期内,方可实施飞行活动。
第七条 驾驶员执照的年检,须由执照持有者向中国航协提出申请,经理论和技术考核、身体检查合格后,报民航局办理年检。
第三章 培训、竞赛及表演
第八条 申请进行热气球养成训练的单位,须向中国航协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在我国境内举办热气球竞赛和表演的审批程序:
(一) 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热气球竞赛和表演,必须经中国航协审核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并由中国航协主办;
(二)举办地方性热气球竞赛和表演,必须经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如活动规模在 10具(含10具)以上,需报中国航协备案,并由中国航协派出督察员。
举办热气球竞赛,主办者必须是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经其批准的体育总会、航空运动协会。
第十条 申请举办热气球竞赛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为申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 拥有与竞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 有具体的竞赛规程和比赛组织实施方案;
(四) 有能力提供与竞赛规模相符合的经费和器材;
(五) 具备热气球竞赛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第十一条 热气球竞赛和表演的名称必须与实际内容一致。未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的热气球竞赛,不得冠以
"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
第十二条 飞行员参加竞赛和表演活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必须是中国航协会员,并按时交纳会费,遵守协会章程;
(二) 持有民航局颁发的有效的热气球驾驶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可由体检有效期内的汽车驾照等效替代);
(三) 持有活动期间有效的人身保险。
第四章 俱乐部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热气球运动可以成立俱乐部。开办热气球俱乐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俱乐部章程;
(二) 有符合适航条件的热气球;
(三) 具有一名以上有驾驶执照的热气球飞行员;
(四) 有开展热气球飞行的相应场地和保障条件;
(五) 有当地空管部门批准的飞行空域;
(六) 有相应的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俱乐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热气球运动;
(二) 接受当地和上级体育主管部门的管理、业务指导及运行监督;
(三) 积极参加各级航空运动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 对飞行人员进行航空法规教育和安全教育,遵守飞行规定,确保飞行安全;
(五) 执行自由飞行任务,按规定申报飞行计划,严密组织实施。
第五章 外籍人员飞行
第十八条 国(境)外飞行人员在我国境内参加热气球飞行活动,必须在开展活动 60天前报总参谋部批准。并履行下列报批手续:
(一) 属于中国航协邀请的,或国(境)外航空体育组织或个人向中国航协提出申请的,中国航协应向国家体育总局申报,由国家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航协邀请的,或国(境)外航空体育组织或个人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航协提出申请的,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二) 国(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飞行(含使用自带航空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并抄报民航局和有关单位。
(三) 国(境)外人员使用自带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我国国界和在我国境内飞行,主办单位还应按照《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向民航局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 国(境)外飞行人员在我国境内参加热气球飞行活动,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 持有本国(地区)有效的驾驶执照(或运动证书),并经中国航协认可;
(二) 持有有效的体检合格证;
(三) 持有人身保险证明,还应由主办单位或飞行者本人投保器材和第三者责任险;
(四) 自带热气球参加航空体育运动的,其适航证须经民航局授权的国家体育总局适航委任代表组认可,其器材的安全可靠性由使用者本人负责。
第二十条 国(境)外飞行人员在我国境内参加热气球飞行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未经总参谋部批准,禁止空中拍摄。
第六章 飞行事故
第二十一条 热气球飞行事故等级参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发生飞行事故,由飞行组织单位报省级体育总会,省级体育总会对事故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报中国航协备案。
第七章 装备器材管理
第二十三条 热气球的研制、生产与销售,必须向中国航协进行申报。销售时必须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适航委任代表组审定签发的热气球适航证,产品检测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维护手册。
第二十四条 在国内使用进口热气球,必须持有国际民航公约缔约国颁发的适航证明和检测证明,并经国家体育总局适航委任代表组型号认可。
第二十五条 国内代理销售进口热气球器材的单位、企业,必须经中国航协注册登记后,方可办理经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的热气球,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适航委任代表组审核并向民航局办理国籍登记,未登记注册的热气球不得投入飞行。
第二十七条 执行飞行任务的热气球,必须具有有效的适航证和国籍登记证,注册登记号应清楚地印在球体的赤道部位。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中国航协对开展热气球运动做出突出贡献的俱乐部和飞行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中国航协对违纪、违章的俱乐部及飞行员,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停飞整顿、吊销飞行驾驶执照及建议取缔俱乐部的处罚。
第三十条 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擅自举办热气球竞赛和表演,不听劝阻的,体育行政部门有权令其中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氦气球、飞艇等载人的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本办法发布前开办的俱乐部,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按本办法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官网
航空飞行营地及设施标准
航空飞行营地,是指在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统一指导、规划下,面对大众提供因地制宜的航空体育产品和服务而设置的场所,包括向大众航空运动开放并被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命名的通用机场。
航空飞行营地的布局为满足四个方面的需求:地方经济建设需求、体育产业发展需求、旅游产业发展需求、青少年航空知识普及需求。
一、滑翔机项目
(一)具备长度800以上、宽度15米以上的机场跑道,或具备硬化的具有足够长度和宽度的草坪场地;
(二)有经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批准的飞行空域;
(三)具备存放滑翔机和牵引飞机的机库等设施;
(四)具备机务维修功能和飞机加油设备;
(五)具有飞行指挥塔台和通信、气象设备;
(六)起飞场地空域开阔,周边无高大障碍物或高压线;
(七)起飞场附近一定范围内适应空中翱翔飞行;
(八)具有相应的消防、救护、救生设备和能力。
二、特技飞行
(一)具备一般通航机场条件;
(二)具备长度600米以上、宽度20米以上的机场跑道;
(三)有经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批准的飞行空域;
(四)具备机务维修功能和飞机加油设备;
(五)具有飞行指挥塔台和通信、气象设备;
(六)机场周边空域开阔;
(七)具备特技飞机存放条件(机库或露天固定装置);
(八)具有相应的消防、救护、救生设备和能力。
三、动力悬挂滑翔机、初级飞机、直升机和自转旋翼机项目
(一)有经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批准的飞行空域;
(二)具有滑翔机项目和特技飞行项目相同的场地标准;
(三)硬化跑道长度不低于600米,宽度不低于15米;
(四)具有相应的消防、救护、救生设备和能力。
四、气球与飞艇项目
(一)有能满足气球与飞艇起飞、着陆的场地;
(二)起飞、着陆场地应满足净空条件,平坦、开阔;
(三)有经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批准的飞行空域;
(四)气球与飞艇系留点牢固可靠;
(五)气球系留场地的长度和宽度不低于球体自身高度的2倍,且在场地周边设安全警戒线;
(六)有存放燃料瓶等器材的专用库房,消防器材摆放在明显位置;
(七)配备地空通信设备;
(八)配备风向风速观察装置;
(九)公共指示用标识须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十)具有相应的消防、救护、救生设备和能力。
五、悬挂滑翔翼项目
(一)起飞场地平整,表面牢固,长度不小于20米、宽度不小于20米,坡度不大于40米,周边净空开阔无障碍物;
(二)着陆场地平坦、开阔,长度不小于150米、宽度不小于80米,周边净空无障碍物;
(三)有经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批准的飞行空域;
(四)有无线电通信设备;
(五)起飞场和降落场有风速、风向测定设备;
(六)具有相应的消防、救护、救生设备和能力;
(七)靠近水边的场地有水上救生设备;
(八)公共指示用标识须符合GB/T10001.1的要求。
六、滑翔伞项目
(一)起飞场地平整,长度不小于30米、宽度不小于20米,坡度不大于40度,周边净空无障碍物;
(二)着陆场地平坦、开阔,长度不小于50米、宽度不小于50米,周边净空无障碍物;
(三)有经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批准的飞行空域;
(四)有无线电通信设备;
(五)起飞场和降落场有风速、风向测定设备;
(六)具有相应的消防、救护、救生设备和能力;
(七)靠近水边的场地有水上救生设备;
(八)公共指示用标识须符合GB/T10001.1的要求;
七、动力伞项目
(一)起飞与降落场地平坦、开阔,周边净空无障碍物。轮式动力伞场地长度不小于150米,宽度不小于80米;脚式动力伞场地长度不小于100米、宽度不小于50米;
(二)有经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批准的飞行空域;
(三)有无线电通信设备;
(四)起飞场和降落场有风速、风向测定设备;
(五)具有相应的消防、救护、救生设备和能力;
(六)靠近水边的场地有水上救生设备;
(七)公共指示用标识须符合GB/T10001.1的要求。
八、航空模型项目
(一)通则
1.场地应设立观众区和活动功能区;飞行空域内无高大建筑、高塔或高压线等障碍。
2.应不影响军用或民航机场正常飞行秩序,飞行活动场地周边不得有军事禁区和危及飞行安全的设施;
3.应有广播、通讯设备和配套齐全的供电设备;
4.应有风速风向测定设备;
5.大型活动应设置饮水站、救护站、公共卫生等设施;
6.公共指示用标识须符合GB/T10001.1的要求;
7.应具备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的制作、维修教室。至少配备30张工作台,每张工作台配备电源、独立照明、维修和加工机械;
8.应具备2-3间不小于45-60平方米的培训教室或工作间。
(二)场地要求
1.航空航天竞时项目:应具备长、宽800米×500米以上的开阔平坦场地或大于上述面积的不规则场地及对应大小的空域。
2.线操纵项目:应具备长、宽60米×60米以上的平整水泥(沥青)或硬化的土场地及观众区;竞速和空战飞行场地应具备高2米金属防护网和长、宽25米×15米待飞区。
3.遥控项目
(1)特技飞行:应具备长、宽300米×200米以上的开阔、平整场地。场地上应对飞行跑道、飞行区、操纵区、维护区(待飞区)和观众区进行明确区分和注明。
(2)滑翔飞行:应具备长、宽220米×220米以上的开阔、平整场地。场地上应对飞行区、维护区(待飞区)和观众区进行明确区分和注明。
(3)室内飞行:应具备长、宽、高20米×12米×8米以上的室内场馆,维护区(待飞区)和观众区进行明确区分和注明。特技项目应在飞行区与其他区域之间设尼龙编制防护网。
部分相关政策:
2014年10月20日,国务院46号文件《关于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航空飞行营地的概念。
2016年10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旅游局和民航局等九部委联合发文《航空运动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建立航空飞行营地2000个、各类航空运动俱乐部1000家,参与航空运动消费人群达到2000万人,整体产业经济规模达到2000亿元”的发展目标。
2016年12月22日,国家旅游局、国家体育总局发布《关于大力发展体育旅游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在全国建成100个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体育旅游目的地,体育旅游总消费规模突破1万亿元等目标。其中重点任务第5项,加强体育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冰雪乐园、航空飞行营地等为重点,建设特色健身休闲设施。
2017年2月28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专栏12:交通运输新领域建设重点工程,第一项通用航空工程,提出规划建设一批航空飞行营地,完善航空运动配套服务,开展航空体育与体验飞行。紧接着3月1日,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积极开展通用航空旅游试点,推动建设低空旅游产业园、通航旅游小镇与飞行营地”。
2017年11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方面)中央本级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2018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冰雪场、航空飞行营地等建设项目。
近年来国家政策对航空飞行营地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并建立了政策、土地、资金、宣传、人才等一系列保障措施,助推航空运动产业发展规划目标的完成。
资料来源:国务院官网、中国航协等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航空运动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和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局(委),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现将《航空运动产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加快推动航空运动产业发展。
体育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旅游局
中国民航局
2016年10月21日
航空运动产业发展规划
航空运动产业是重要新兴体育项目产业之一,是以航空运动项目为载体,提供相关系列产品、服务和产业链的经济活动的总称,涵盖目前我国正式开展的运动飞机、热气球、滑翔、飞机跳伞、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模型等六大类共26个运动项目,具有科技含量高,消费时尚性强,带动相关产业作用明显等特点。发展航空运动是体育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开发空域资源和发展低空经济的重要内容,是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释放转型发展潜力、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6至2020年,为抢抓我国航空运动产业发展战略机遇,为普及和推广航空运动项目,加快航空运动产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划。本规划实施时限为“十三五”时期。
一、发展基础与面临形势
在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持续推进和航空运动规范发展的背景下,我国航空运动产业迎来快速发展期,产业水平和规模取得较大提升,并日益在体育产业转型发展和经济社会总体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一是产业基础日益坚实。我国已具备提供航空运动产品和服务的基本经济条件,建成并命名航空飞行营地100家,航空运动俱乐部200家,航空运动开展地域和消费人群覆盖面不断扩大。二是产业管理不断规范。重点发展省市和地区建立低空飞行监视管理平台31个、移动式低空监视管理系统6部,配置终端设备500多部。截止2015年,我国已有约33%的低空空域改为按管制、监视、报告三类不同属性管理,有效利用低空空域资源、具有中国特色安全顺畅的融合运行模式正在形成。三是产业形态逐渐完备。航空运动产业已初步发展形成以服务业为引领,航空运动器材装备制造与销售、航空运动参与与竞赛表演、航空运动中介与培训等协调发展的业态体系,并呈现出尤其是与科技、旅游、教育、健康、文化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态势。
总体来看,目前我国航空运动产业的发展与其他体育项目产业以及大众航空运动消费需求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航空运动产业整体发展层次不高,结构不尽合理;航空运动基础设施和航空运动俱乐部数量少,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不足;大众航空休闲运动意识不强,消费意识激发不够;航空运动管理职能交叉,政策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出台、通用航空业的快速发展、科技和产业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健康中国”战略的稳步实施,我国航空运动消费需求将日益增长,并呈现多层次多样化的发展趋势,航空运动产业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不断成熟,产业项目发展基础日渐夯实,航空运动产业必将面临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升、竞争力显著增强的重要发展机遇。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满足大众航空运动消费需求为中心,以体育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夯实航空运动产业基础为重点,培育和挖掘市场潜能,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提升航空运动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和质量,推动航空运动项目和航空运动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扩大消费需求、实现体育产业转型升级、拉动经济增长提供支撑和动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安全是航空运动发展的生命线。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深化安全责任意识,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制、监管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完善监管设施,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安全。
——坚持改革创新。强化改革对航空运动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大力推动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做好行业规范和安全监管,加强航空运动产业规划、政策、标准引导,破解社会力量参与航空运动产业的体制机制障碍。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各类航空运动市场主体在产业各主要环节创新理念和模式,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激发和更好满足航空运动消费需求。
——坚持开放互动。统筹国内国际资源,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合作共赢中谋发展。调动社会参与积极性和创造性,整合社会资源,推进军民互动,推动航空运动产业多元化发展。
——坚持融合发展。遵循航空运动产业发展规律,统筹航空运动产业与全民健身、通用航空产业协调发展,推进航空运动与科技、通航、旅游、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初步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门类齐全的航空运动产业体系,基本形成安全规范、管理有效、广泛参与、军民融合的航空运动产业发展格局;航空运动市场发展更加规范,产品供给更加丰富,消费需求不断扩大,产业规模持续快速增长,成为推动体育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整体产业经济规模达到2000亿元;产业环境进一步优化,管理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基本完成,体制机制活力进一步增强,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备,标准体系科学完善,监管机制规范高效;产业基础进一步夯实,建立航空飞行营地2000个、各类航空运动俱乐部1000家,参与航空运动消费人群达到2000万人;产业质量进一步提升,“互联网”+航空运动得到实质性推进,航空运动器材和运动类航空器的研发制造水平和自主化率明显提升,航空运动职业技术培训初具规模,形成一系列具有影响力的航空运动品牌赛事活动,。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航空运动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航空运动基础设施网络。加强航空飞行营地建设,充分利用航空飞行营地本场空域资源,协调规划航空飞行营地间低空目视飞行航线,满足航空体育竞赛表演等需求。科学规划航空运动的空间布局,探索航空飞行营地与学校体育场、重要体育产业基地、高速公路服务区等融合发展。鼓励航空飞行营地与住宅、文化、娱乐、旅游景区等综合开发,打造航空运动服务综合体。加强航空飞行营地区域协作,协调推进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发达地区与中西部资源禀赋区域的各类航空飞行营地建设。
专栏1:推进航空飞行营地建设
航空飞行营地是指在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统一指导、规划下,面对大众提供因地制宜的航空体育产品和服务而设置的场所,包括向大众航空运动开放并被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命名的通用机场。引导发展航空飞行营地建设,严格按照《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和《航空飞行营地及设施标准》要求,依据《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航空飞行营地申请办法》,组织考察评估。接受航空飞行营地命名的通用机场,须按照民航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对通过审核的营地,按照等级评价标准进行星级分类,形成“金字塔式”的航空运动基础设施体系。到2020年,建成各类航空飞行营地2000个,五星级、四星级、三星及以下级别航空飞行营地分别占建成总数的1%、29%和70%,四星级以上航空飞行营地基本覆盖国内经济发达的主要城市和地区。
加强特色航空运动设施建设。充分挖掘区域独特陆地和空域资源,推进重点航空飞行营地设施建设,积极探索军民航资源融合发展模式。依据有关规划,支持和引导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区等根据自身特点,建设特色航空飞行营地等航空运动设施。
(二)完善航空运动赛事体系
优化航空运动赛事活动格局。扩大与国际航空运动组织的合作,积极引进各类国际顶级航空运动赛事和活动。举办国际航联世界飞行者大会,建立以航空运动为主的世界航空飞行器集散地,促进产业集聚。大力发展各类航空运动展会。广泛开展群众性航空运动活动,做大做强现有特色航空运动竞赛活动,推出一批具有可持续发展价值的优秀航空运动品牌赛事活动。
专栏2:举办国际航联世界飞行者大会
2017年起,与国际航联共同打造包含赛事、展览、飞行表演、飞行体验、论坛、教育与娱乐、博物馆参观游览以及其他特色活动于一体的国际航联世界飞行者大会,并延伸成为常态化航空运动活动。将大会的举办与地方经济转型发展需求紧密结合,树立航空运动与城市发展良性互动、共赢发展的典范,形成可复制的中国飞行者大会品牌模式。
专栏3:打造国家级无人驾驶航空器展会
结合国家体育总局相关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职能和国家级相关展会资源,打造集展览、贸易、销售、体验为一体的中国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品牌展会,衔接无人驾驶航空器设计、制造、销售等各个环节,促进专业院校无人驾驶航空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激发行业发展的活力及创新能力。
打造航空运动俱乐部赛事品牌。激发航空运动各项目俱乐部活力,完善俱乐部竞赛结构,扩大竞赛规模,增加竞赛种类,逐步形成赛制稳定、等级分明、衔接有序、遍及城乡的俱乐部竞赛格局。与地方休闲旅游资源深度结合,完善极具地方特色的航空运动俱乐部联赛体系。
建立航空运动职业技能大赛体系。打造以基本驾驶技能、飞行作业、自选项目等内容组成的通用航空职业技能大赛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职业技能大赛,发挥航空技能赛事对职业技术人才的评价功能,推进航空运动赛事体系与航空运动人才评价机制结合。
专栏4:推进航空运动职业技能大赛与人才评价结合
通过航空运动职业技能大赛体系,选拔飞行技术水平高、综合能力强、能带动相关行业发展的飞行员和飞行团队,建立未来通用航空及无人驾驶航空器领域飞行技术人员评级制度和评价体系。探索建立航空运动飞行员、通用航空作业飞行员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员职业“三位一体”的融合发展模式。研究制定符合航空运动人才成长规律的有关专业评审标准和考核体系。
(三)培育多元化航空运动市场主体
支持航空运动企业发展。鼓励有自主品牌、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的航空运动制造和服务类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引导制造类企业通过创新经营管理模式向服务业延伸,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支持中小微航空运动企业、经营性航空运动俱乐部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强化特色经营、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鼓励航空运动领域创业创新,营造航空运动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
加强航空运动社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航空运动社会组织在营造航空运动氛围、组织航空运动活动、服务航空运动爱好者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航空运动社会组织社会化运作,完善全国航空运动协会组织网络。鼓励航空运动俱乐部建设,支持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的非营利性俱乐部实体发展,完善俱乐部法人治理结构,对航空运动项目发展进行微观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航空运动公共职能。
(四)提升航空运动产业发展水平
发展重点业态。推动航空运动器材装备制造、竞赛表演、休闲体验、运动培训等重点领域发展,构建以满足和引领大众消费需求为主要目标的产品和服务供给体系。着力提升航空运动器材装备制造业发展水平,支持满足大众消费需求的航空运动器材装备的研制应用。提高国内航空运动竞赛表演水平,加快特技飞行等大众喜闻乐见的航空运动竞赛表演项目落地航空飞行营地进程。加大航空运动休闲体验基地和项目建设力度,丰富大众航空运动参与体验。大力发展航空运动培训市场,推动专业航空运动培训机构与航空飞行营地的融合发展。
专栏5:提升航空运动器材装备制造水平
完善航空运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引导产学研按照市场规律和创新规律协同合作,推进军民航相关技术转移转化。鼓励企业通过海外并购、合资合作、联合开发等方式,提高航空运动器材装备的技术引进和本土化水平。结合传统制造业转型,引导企业进军航空运动装备制造领域,按照适航审定的标准和法规开展设计制造工作。鼓励器材装备制造企业向服务业延伸发展,形成全产业链优势。鼓励器材装备制造企业积极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提高关键技术和产品的自主创新能力,研发适合服务航空运动的低空空域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服务需求的核心装备。鼓励新型、可穿戴、融合虚拟现实等技术的航空运动器材和运动类航空器研发。根据不同人群需要,研发多样化、适应性的航空运动器材装备。加强器材装备制造企业品牌建设。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航空运动行业标准制定。
完善产业布局。打造区域航空运动飞行网络重要节点,在条件成熟的城市或地区初步形成“200公里航空运动飞行圈”布局。推进区域航空运动产业协同发展,加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航空运动产业圈发展。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各地自然条件和资源,打造航空运动集聚区和产业带。
加强示范引领。结合区域航空运动飞行网络重要节点、“200公里航空运动飞行圈”布局和各级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开展航空运动系列示范活动。发挥航空运动竞赛表演与地方旅游资源高度融合项目的引领带动作用,打造一批航空运动旅游示范基地。拓宽航空运动服务贸易领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开展航空运动产业政策创新试点,培育一批以航空运动为特色的服务贸易示范区。
促进融合发展。促进航空运动与科技、旅游、教育、健康、文化等融合发展。大力发展航空运动旅游,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旅游景区扩展航空运动旅游项目,鼓励国内旅行社结合航空竞赛表演活动设计开发旅游项目和路线。扩大航空运动应用范围,发挥航空运动在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公共事务领域的作用,完善航空应急救援体系,提升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推动“互联网”+航空运动。鼓励开发以移动互联网技术为支撑的航空运动服务,提升设施预定、运动指导、交流互动、赛事参与、器材装备定制等综合服务水平。积极推动在线航空运动平台企业发展壮大,整合上下游企业资源,形成航空运动产业新生态圈。
专栏6:搭建智能航空体育消费服务平台
利用互联网技术搭建航空运动的线上沟通、交易、宣传以及赛事、培训、体验等活动的相关信息发布平台,同时建立基于大数据分析的行业动态管理系统,包括飞行器、航空运动俱乐部、飞行员、教员及相关专业人员数据库。
(五)积极引导航空运动消费
扩大消费群众基础,促进航空运动文化交流。大力开展各类群众性航空运动休闲活动,丰富节假日航空运动赛事展会供给,发挥航空运动赛事、飞行表演、飞行体验等的示范作用,激发群众航空运动消费需求。充分利用现代多媒体传播技术,提高航空运动观赏性、参与性,增强消费粘性,提升航空运动消费水平。引导保险公司根据航空运动项目特点和不同年龄段人群,开发相关场地责任保险、运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方责任险。支持广播电视、多媒体广播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手机APP等多渠道宣传航空运动,普及航空运动知识。建设航空运动消费服务平台,畅通航空运动产品消费和服务,提升消费体验。
积极开展青少年航空运动。通过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航空模型、航天模型)进课堂、推广校本课程、组织学生开展课外航空运动活动等多种形式,推进中小学校航空科技体育活动开展,培养青少年对于航模制作飞行等基本航空运动兴趣。鼓励学校与专业体育培训机构合作,加强青少年航空运动培训,培育青少年参与航空运动和养成航空运动消费习惯。
四、保障措施
(一)深化体制改革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履行好航空运动活动相关审批职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促进空域有序开放。完善政府在航空运动领域行业准入、安全监管等方面的管理服务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要求,研究制定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推进各级航空运动协会改革,发挥其市场服务的主体作用。
(二)强化政策支持
切实落实现行国家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规划布局、税费、价格、土地等政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合理安排航空运动产业发展用地,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可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待遇。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航空运动企业上市,加强债券市场对航空运动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拓宽对航空运动企业贷款的抵质押品种类和范围。
(三)完善安全监管体系
巩固发展航空体育空管建设成果,融合军民航监管资源,结合网络和移动设备定位技术创新航空体育空管手段,创新“主动监管”方式,探索将空管监视技术纳入器材制造及市场准入标准。加强安全信息警示,及时更新航空飞行营地及赛事活动举办地区的天气情况等信息,建立协调有序的航空体育空管运行机制,完善航空体育综合监管体系及各项工作制度。
(四)规范行业管理
完善航空运动产业法律法规体系,研究制定《航空运动竞赛活动管理条例》和各航空运动项目管理办法,规范航空运动经营体系和市场行为。加强航空运动产业统计工作,建立评价和监测机制。推进航空运动产业标准化建设,制定航空运动行业准入规则、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协调推动运动类航空器适航标准和审定程序完善,提高航空运动产业在市场主体、设施建设、服务提供、技能培训、人员资质、活动管理、器材装备等各方面标准化水平。加强航空运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行业自律,逐步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航空运动市场。在发展的同时注重保护生态、防治环境污染,避开重要饮用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
(五)吸引社会投资
利用各地体育产业投资基金等现有渠道,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航空运动产业。鼓励社会资本设立航空运动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力量建设运营航空运动设施。推动开展航空运动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示范。
(六)加强人才培养
鼓励校企合作,大力培养各类航空运动经营策划、运营管理、技能操作等专业应用型人才。探索航空运动培训业发展模式,结合高等院校学历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教育机构培训,拓展培训空间。完善航空运动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设置和教材编写。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提高航空运动场所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和专业技能。加快引进高素质航空运动产业人才。加强航空运动人才培育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专栏7:推动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建设
充分利用地方政府职业教育资源,按照“政府统筹、行业共建、企业参与、学院执掌”的原则,力争合作建成7至10所以航空运动为主要内容的职业技术学院,并在有条件的地方职业院校开设航空运动相关专业。至2020年,实现每所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规模达到5000人。
(七)强化组织领导
紧抓关键发展机遇,将发展航空运动产业纳入政府议事日程议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编制适合本地区的航空运动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创建多部门部级联动协调机制,强化航空运动各项目发展的组织保障机制,及时分析解决航空运动产业发展的情况和问题,落实税收、土地、民航、旅游等相关政策惠及航空运动产业。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明确本地区航空运动产业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准确把握工作重点,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健全规划实施的督查落实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资料来源:国家体育总局网
国办发〔201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通用航空业是以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为核心,涵盖通用航空器研发制造、市场运营、综合保障以及延伸服务等全产业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体系,具有产业链条长、服务领域广、带动作用强等特点。近年来,我国通用航空业发展迅速,截至2015年底,通用机场超过300个,通用航空企业281家,在册通用航空器1874架,2015年飞行量达73.2万小时。但总体上看,我国通用航空业规模仍然较小,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进展缓慢,航空器自主研发制造能力不足,通用航空运营服务薄弱,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兴航空消费需求仍有较大差距。为加快提升服务保障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释放消费潜力,实现通用航空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突出通用航空交通服务功能,大力培育通用航空市场,加快构建基础设施网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空管保障能力,努力建成布局合理、便利快捷、制造先进、安全规范、应用广泛、军民兼顾的通用航空体系。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新兴航空消费,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不断创新,促进通用航空市场持续壮大。更好地发挥政府统筹谋划、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的作用,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飞行报审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为通用航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安全第一,创新驱动。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军地联合监管机制,实施分类精细管理,确保飞行和空防安全。加大改革力度,通过政策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最大限度释放市场潜力。
重点突破,全面推进。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扩大低空空域开放、提升空管保障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重点,打破制约产业发展的瓶颈。做好整体设计规划,统筹通用航空与公共航空运输协调发展,推进军民深度融合,推动通用航空业全方位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建成500个以上通用机场,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城市拥有通用机场或兼顾通用航空服务的运输机场,覆盖农产品主产区、主要林区、50%以上的5A级旅游景区。通用航空器达到5000架以上,年飞行量200万小时以上,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通用航空企业。通用航空器研发制造水平和自主化率有较大提升,国产通用航空器在通用航空机队中的比例明显提高。通用航空业经济规模超过1万亿元,初步形成安全、有序、协调的发展格局。
二、培育通用航空市场
(四)强化交通服务。发挥通用航空“小机型、小航线、小航程”的特点,适应偏远地区、地面交通不便地区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积极发展短途运输,提供多样化机型服务,实现常态化运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公务航空,满足个性化、高效率的出行需求。
(五)扩大公益服务和生产应用。鼓励和加强通用航空在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领域的应用,完善航空应急救援体系,提升快速反应能力。扩大通用航空农林作业面积,基本实现主要林区航空护林,推广通用航空在工业与能源建设、国土及地质资源勘查、环境监测、通信中继等领域应用。
(六)鼓励航空消费。推动通用航空与互联网、创意经济融合,拓展通用航空新业态。促进通用航空与旅游业结合,在适宜地区开展空中游览活动。鼓励发展飞行培训,提高飞行驾驶执照持有比例。积极发展个人使用、企业自用等非经营性通用航空,鼓励开展航空体育与体验飞行。利用会展、飞行赛事、航空文化交流等活动,支持通用航空俱乐部、通用航空爱好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发展,扩大通用航空爱好者和消费者群体。
三、加快通用机场建设
(七)优化规划布局。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强通用机场整体布局规划,做好与各类交通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在偏远地区、地面交通不便的地区以及年旅客吞吐量1000万人次以上的枢纽运输机场周边建设通用机场,改善交通运输条件。在自然灾害多发等地区以及大型城市等人口密集、地面交通拥堵严重地区建设通用机场,满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反恐处突与公共管理等需要。在航空制造等重点产业集聚区以及农产品主产区、重点国有林区等地区建设通用机场,服务于工农林等通用航空活动。在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要体育产业基地等地区建设通用机场,促进空中游览、航空体育、飞行培训等发展。
(八)合理确定标准。综合考虑人口、土地、空域资源、交通运输、产业基础等条件,立足市场需求和发展实际,因地制宜推进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通用机场建设规模和标准,通用机场设施要坚持经济、适用、美观、绿色的原则,在确保运行安全的前提下,节约投资和降低运行成本。
(九)完善审核程序。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辖区内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征得民航地区管理局、战区空军(空域管理部门)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民航局和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空军。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执行现行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规划审批(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商有关方面研究建立通用机场升级转换为运输机场的机制。
(十)统筹协调发展。加强区域协作,推进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和重点城市群的综合型通用机场建设,保障通用航空运营服务,打造区域通用航空网络重要节点。鼓励枢纽运输机场所在城市建设综合型通用机场,疏解枢纽运输机场非核心业务。优先支持支线机场增设通用航空设施,拓展业务范围,兼顾区域通用航空运营服务综合保障。鼓励通用机场对社会开放并公布机场以及服务保障设施资料信息。引导相邻地区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共建共用通用机场。统筹加快通用航空空管、油料储运、运营、维修等服务保障设施建设。
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十一)提升制造水平。构建国家通用航空业研发创新体系,鼓励建立通用航空业创新平台,提高关键技术和部件的自主研发生产能力,加快提升国产化水平,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质优价廉的通用航空产品。支持大型水陆两栖飞机、新能源飞机、轻型公务机、民用直升机、多用途固定翼飞机、专业级无人机以及配套发动机、机载系统等研制应用。推广应用北斗导航、广播式自动监视等新技术,研发适用我国低空空域通信、导航、监视、气象与空中交通服务需求的核心装备,开展重大适航审定实验室等建设,提升行业运行、服务、安全的管理和技术水平。
(十二)促进产业集聚。优先在空域、土地等条件具备的地方,建设50个综合或专业示范区,促进通用航空业集聚发展。培育和打造具备国际先进水平的通用航空制造龙头企业,逐步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支持众多中小企业集聚创新,发展先进通用航空装备、专业化配套系统和设备。推动运营服务创新,加强综合保障能力建设,促进管理改革措施在区域内先行先试。鼓励地方创新配套政策,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发展与各地经济联系紧密的通用航空优势产业,发挥通用航空产业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
(十三)深化国际合作。积极对接和吸纳国际通用航空业优质资源,加强通用航空制造、运营管理、飞行培训等领域的合作,引进、消化和吸收先进技术,提升我国通用航空产品设计和制造水平。创新国际合作模式,鼓励创建通用航空国际研发合作平台及国际化通用航空工程中心,增强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通用航空企业依托“一带一路”战略、自由贸易区等政策优势,促进具备比较优势的通用航空产品“走出去”,积极开拓国外市场,提升自主品牌的国际竞争力。
五、扩大低空空域开放
(十四)科学规划空域。及时总结推广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经验,实现真高3000米以下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无缝衔接,划设低空目视飞行航线,方便通用航空器快捷机动飞行。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空域分类标准,在国(边)境地带、空中禁区、全国重点防控目标区和重点防空目标等重要地区划设管制空域,包括航路航线、进近(终端)和机场管制地带等民用航空使用空域,确保重要目标及民航航班运行安全。
(十五)优化飞行服务。完善基础性航空情报资料体系,制定并发布目视飞行航空图,实时发布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的飞行动态、天气条件情况,提升低空空域航空情报、航空气象、飞行情报与告警服务能力。简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飞行计划申请和审批(备案)程序,原则上通用航空用户仅向一个空管单位申请或报备飞行计划;涉及管制空域的飞行活动,须申请飞行计划和空中交通管制许可,长期飞行计划只作一次性申请;仅涉及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的飞行计划,报备后即可实施。
(十六)提高审批效率。飞行管制分区内的飞行计划申请,应在起飞前4小时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2小时批复;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应在起飞前8小时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6小时批复;跨飞行管制区的,应在起飞前1天15时前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1天18时前批复。监视空域飞行计划,航空用户应在起飞前2小时向飞行计划受理单位报备,飞行计划受理单位需在起飞前1小时向空管部门报备;报告空域飞行计划,航空用户应在起飞前1小时向飞行计划受理单位报备。对执行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医疗救护与反恐处突等紧急、特殊通用航空任务的飞行计划,应随报随批。
六、强化全程安全监管
(十七)加强适航管理。按照现有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项目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完善通用航空器生产制造行业标准,制定民用无人机生产标准规范。民航局负责完善通用航空器、零部件的适航标准和审定程序,提升通用航空器型号审定能力,加强航空油料的适航管理,实现适航管理全覆盖。
(十八)确保运行安全。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通用航空联合监管机制,形成全过程、可追溯的安全监管体系,由国家空管委办公室、民航局牵头,按照“地面管控为主、空中处置为辅”的原则,分类分级、各司其责,实施通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监管。民航局负责建设通用航空安全监管平台,充分运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通用航空器地面和空中活动的监控与追踪能力,实现飞行动态实时监控。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民用无人机无线电频率规划管理。军队负责查证处置空中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公安部门负责“落地查人”,严厉打击“黑飞”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低空飞行安全有序。
(十九)规范市场秩序。充分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减少行政干预,简化进口航空器购置审批(备案)手续,鼓励通用航空企业创业和多元化发展。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标准,规范行业准入,提高通航飞行器的适航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通用航空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行业自律,逐步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通用航空市场。
七、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实施。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产业发展、加强安全监管等主体责任,根据地区发展实际,科学制定支持措施,充分发挥企业积极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在规划编制、安全监管、重大项目等方面加强指导协调,完善支持政策措施,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及时研究解决飞行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二十一)加大资金支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多种方式、多方筹资,加大对医疗救护、应急处突、防灾减灾、偏远地区和地面交通不便地区运输服务等通用航空公共服务的经费保障力度,扩大通用航空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完善现有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通用航空业,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通用航空。
(二十二)健全法律法规。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研究制定航空法、空域灵活使用管理办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定。民航局要进一步完善通用机场建设标准,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二十三)强化人才培养。支持大专院校和职业学校开设通用航空类专业,培养飞行、适航、航空器和发动机制造维修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通用航空培训机构,多层次、多渠道提升高层次人才的联合培养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5月13日
资料来源:国务院官网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重大改革任务。自然保护地是生态建设的核心载体、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美丽中国的重要象征,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居于首要地位。我国经过60多年的努力,已建立数量众多、类型丰富、功能多样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遗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重叠设置、多头管理、边界不清、权责不明、保护与发展矛盾突出等问题。为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提供高质量生态产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保护自然、服务人民、永续发展为目标,加强顶层设计,理顺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政策支撑,建立分类科学、布局合理、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确保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得到系统性保护,提升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生态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严格保护,世代传承。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应该保护的地方都保护起来,做到应保尽保,让当代人享受到大自然的馈赠和天蓝地绿水净、鸟语花香的美好家园,给子孙后代留下宝贵自然遗产。
——坚持依法确权,分级管理。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改革以部门设置、以资源分类、以行政区划分设的旧体制,整合优化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地,构建新型分类体系,实施自然保护地统一设置,分级管理、分区管控,实现依法有效保护。
——坚持生态为民,科学利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探索自然保护和资源利用新模式,发展以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需要。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突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社会公益性,发挥政府在自然保护地规划、建设、管理、监督、保护和投入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自然保护的长效机制。
——坚持中国特色,国际接轨。立足国情,继承和发扬我国自然保护的探索和创新成果。借鉴国际经验,注重与国际自然保护体系对接,积极参与全球生态治理,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
(三)总体目标。建成中国特色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推动各类自然保护地科学设置,建立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的新体制新机制新模式,建设健康稳定高效的自然生态系统,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筑牢基石,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生态根基。到2020年,提出国家公园及各类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完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设立一批国家公园,完成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并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制定自然保护地内建设项目负面清单,构建统一的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管理体制。到2025年,健全国家公园体制,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法律法规、管理和监督制度,提升自然生态空间承载力,初步建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到2035年,显著提高自然保护地管理效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自然保护地规模和管理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全面建成中国特色自然保护地体系。自然保护地占陆域国土面积18%以上。
二、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四)明确自然保护地功能定位。自然保护地是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建立自然保护地目的是守护自然生态,保育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与地质地貌景观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健康稳定,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服务社会,为人民提供优质生态产品,为全社会提供科研、教育、体验、游憩等公共服务;维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并永续发展。要将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敏感脆弱以及其他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
(五)科学划定自然保护地类型。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依据管理目标与效能并借鉴国际经验,将自然保护地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高低依次分为3类。
国家公园:是指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域或海域,是我国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部分,保护范围大,生态过程完整,具有全球价值、国家象征,国民认同度高。
自然保护区:是指保护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的区域。具有较大面积,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安全,维持和恢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及赖以生存的栖息环境。
自然公园:是指保护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可持续利用的区域。确保森林、海洋、湿地、水域、冰川、草原、生物等珍贵自然资源,以及所承载的景观、地质地貌和文化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
制定自然保护地分类划定标准,对现有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冰川公园、草原公园、沙漠公园、草原风景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自然保护小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开展综合评价,按照保护区域的自然属性、生态价值和管理目标进行梳理调整和归类,逐步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分类系统。
(六)确立国家公园主体地位。做好顶层设计,科学合理确定国家公园建设数量和规模,在总结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经验基础上,制定设立标准和程序,划建国家公园。确立国家公园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关键区域中的首要地位,确保国家公园在保护最珍贵、最重要生物多样性集中分布区中的主导地位,确定国家公园保护价值和生态功能在全国自然保护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国家公园建立后,在相同区域一律不再保留或设立其他自然保护地类型。
(七)编制自然保护地规划。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自然保护地规划,明确自然保护地发展目标、规模和划定区域,将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系统脆弱、自然生态保护空缺的区域规划为重要的自然生态空间,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
(八)整合交叉重叠的自然保护地。以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为原则,遵从保护面积不减少、保护强度不降低、保护性质不改变的总体要求,整合各类自然保护地,解决自然保护地区域交叉、空间重叠的问题,将符合条件的优先整合设立国家公园,其他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同级别保护强度优先、不同级别低级别服从高级别的原则进行整合,做到一个保护地、一套机构、一块牌子。
(九)归并优化相邻自然保护地。制定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办法,明确整合归并规则,严格报批程序。对同一自然地理单元内相邻、相连的各类自然保护地,打破因行政区划、资源分类造成的条块割裂局面,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完整、物种栖息地连通、保护管理统一的原则进行合并重组,合理确定归并后的自然保护地类型和功能定位,优化边界范围和功能分区,被归并的自然保护地名称和机构不再保留,解决保护管理分割、保护地破碎和孤岛化问题,实现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在上述整合和归并中,对涉及国际履约的自然保护地,可以暂时保留履行相关国际公约时的名称。
三、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管理体制
(十)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地。理顺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能,提出自然保护地设立、晋(降)级、调整和退出规则,制定自然保护地政策、制度和标准规范,实行全过程统一管理。建立统一调查监测体系,建设智慧自然保护地,制定以生态资产和生态服务价值为核心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和办法。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新的自然保护地类型。
(十一)分级行使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责。结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构建自然保护地分级管理体制。按照生态系统重要程度,将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分为中央直接管理、中央地方共同管理和地方管理3类,实行分级设立、分级管理。中央直接管理和中央地方共同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由国家批准设立;地方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由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管理主体由省级政府确定。探索公益治理、社区治理、共同治理等保护方式。
(十二)合理调整自然保护地范围并勘界立标。制定自然保护地范围和区划调整办法,依规开展调整工作。制定自然保护地边界勘定方案、确认程序和标识系统,开展自然保护地勘界定标并建立矢量数据库,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在重要地段、重要部位设立界桩和标识牌。确因技术原因引起的数据、图件与现地不符等问题可以按管理程序一次性纠正。
(十三)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进一步完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每个自然保护地作为独立的登记单元,清晰界定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边界,明确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种类、面积和权属性质,逐步落实自然保护地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代行主体与权利内容,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实行协议管理。
(十四)实行自然保护地差别化管控。根据各类自然保护地功能定位,既严格保护又便于基层操作,合理分区,实行差别化管控。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管控,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限制人为活动。结合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分类分区制定管理规范。
四、创新自然保护地建设发展机制
(十五)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以自然恢复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措施,分区分类开展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建设生态廊道、开展重要栖息地恢复和废弃地修复。加强野外保护站点、巡护路网、监测监控、应急救灾、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和疫源疫病防控等保护管理设施建设,利用高科技手段和现代化设备促进自然保育、巡护和监测的信息化、智能化。配置管理队伍的技术装备,逐步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
(十六)分类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自然保护地进行科学评估,将保护价值低的建制城镇、村屯或人口密集区域、社区民生设施等调整出自然保护地范围。结合精准扶贫、生态扶贫,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应实施有序搬迁,对暂时不能搬迁的,可以设立过渡期,允许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但不能再扩大发展。依法清理整治探矿采矿、水电开发、工业建设等项目,通过分类处置方式有序退出;根据历史沿革与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对自然保护地内的耕地实施退田还林还草还湖还湿。
(十七)创新自然资源使用制度。按照标准科学评估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和资源利用的生态风险,明确自然保护地内自然资源利用方式,规范利用行为,全面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原住居民权益,实现各产权主体共建保护地、共享资源收益。制定自然保护地控制区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特许经营制度,鼓励原住居民参与特许经营活动,探索自然资源所有者参与特许经营收益分配机制。对划入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及其附属资源,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探索通过租赁、置换、赎买、合作等方式维护产权人权益,实现多元化保护。
(十八)探索全民共享机制。在保护的前提下,在自然保护地控制区内划定适当区域开展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生态旅游等活动,构建高品质、多样化的生态产品体系。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公共服务功能。扶持和规范原住居民从事环境友好型经营活动,践行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支持和传承传统文化及人地和谐的生态产业模式。推行参与式社区管理,按照生态保护需求设立生态管护岗位并优先安排原住居民。建立志愿者服务体系,健全自然保护地社会捐赠制度,激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建设与发展。
五、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考核
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强化自然保护地监测、评估、考核、执法、监督等,形成一整套体系完善、监管有力的监督管理制度。
(十九)建立监测体系。建立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建设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地“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地面生态系统、环境、气象、水文水资源、水土保持、海洋等监测站点和卫星遥感的作用,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依托生态环境监管平台和大数据,运用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自然保护地监测数据集成分析和综合应用,全面掌握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构成、分布与动态变化,及时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并定期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状况监测评估报告。对自然保护地内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人类活动实施全面监控。
(二十)加强评估考核。组织对自然保护地管理进行科学评估,及时掌握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和保护成效情况,发布评估结果。适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对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进行评价考核,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将评价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二十一)严格执法监督。制定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办法,建立包括相关部门在内的统一执法机制,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制定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指导意见。强化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及时发现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违法违规问题。对违反各类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等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受到损害的部门、地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立督查机制,对自然保护地保护不力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问责,强化地方政府和管理机构的主体责任。
六、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强党的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四个意识”,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担负起相关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统筹推进自然保护地体制改革的工作机制,将自然保护地发展和建设管理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自然保护职责,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工作落实。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二十三)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加大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力度。修改完善自然保护区条例,突出以国家公园保护为主要内容,推动制定出台自然保护地法,研究提出各类自然公园的相关管理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或修订前,自然保护地改革措施需要突破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按程序报批,取得授权后施行。
(二十四)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统筹包括中央基建投资在内的各级财政资金,保障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运行和管理。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结束后,结合试点情况完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经费保障模式;鼓励金融和社会资本出资设立自然保护地基金,对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将自然保护地内的林木按规定纳入公益林管理,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商品林,地方可依法自主优先赎买;按自然保护地规模和管护成效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对生态移民的补偿扶持投入。建立完善野生动物肇事损害赔偿制度和野生动物伤害保险制度。
(二十五)加强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生态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特许经营、社会参与和科研宣教等职责,当地政府承担自然保护地内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制定自然保护地机构设置、职责配置、人员编制管理办法,探索自然保护地群的管理模式。适当放宽艰苦地区自然保护地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和科技人才团队。引进自然保护地建设和发展急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通过互联网等现代化、高科技教学手段,积极开展岗位业务培训,实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继续教育全覆盖。
(二十六)加强科技支撑和国际交流。设立重大科研课题,对自然保护地关键领域和技术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科研平台和基地,促进成熟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加强自然保护地标准化技术支撑工作。自然保护地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生态旅游、生态康养等活动可研究建立认证机制。充分借鉴国际先进技术和体制机制建设经验,积极参与全球自然生态系统保护,承担并履行好与发展中大国相适应的国际责任,为全球提供自然保护的中国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6月
资料来源:国务院官网
美好的假期里,是否想要牵起家中小宝贝的手,来一场亲近大自然的露营地之旅,尽情呼吸新鲜空气,拥抱自然美景,享受闲趣自由,奔跑、玩耍、放空……
这一切,来到乌镇国际汽车露营地都可以实现。
乌镇是世界互联网大会的永久举办地,是世界三大国际戏剧节所在地,拥有无与伦比的国际影响力和面向世界的包容性,同时乌镇拥有1300年的江南文化沉淀,拥有独特的旅游资源,堪称“中国文化的最深处&国际化的最前沿”。
乌镇国际汽车露营地,坐落于乌镇大道与环河东路交叉口,占地约216亩,总投资约7.5亿元。项目涵盖房车庭院酒店、攀岩、热气球、房车展销集市、直升机、霍比特庄园、特色餐饮等多种业态,以“建设5A智慧营地”为主线,并围绕房车文化、体育竞技、田园牧歌、亲子娱乐、教育拓展等五大主题,通过互联网技术、物联网云、先进电子技术等高新科技实现营区的高度智能化,展现“不一样的乌镇,不一样的露营地”的设计理念。
据悉,乌镇露营地热气球项目由北京仙踪行航空运动有限公司合作运营。在乌镇露营地体验一场热气球升空,充满仪式感的飞天之旅,让您与孩子尽情徜徉在乌镇上空。
2019年12月27日,乌镇国际露营地与欧森营地教育、安得至成教育达成战略合作,耗资1300万共同打造长三角顶级国际营地标杆项目,三方共同打磨优质研学IP课程项目,导入全国生源,深度布局研学营地产业。
乌镇营地的建设运营,是欧森营地教育进驻长三角的重要举措,也是从营会机构像营地机构转型的里程碑事件。据悉,营地教育板块将于2020年6月正式投入运营,届时,将能同期容纳1000人开展活动和餐饮住宿,也将成为整个乌镇研学旅行的重要集散地。
乌镇国际露营地凭借其独特的区位优势和雄厚资源,已招来了众多“金凤凰”。乌镇国际汽车露营地负责人施尧云表示:“乌镇露营地接下来将教育作为转型的最主要方向,除了欧森之外,我们还吸引了两个配套的优质教育资源,一个是以VR教育为核心的”TVR未来世界体验基地“,在营地中落地了2240平方米的AR\VR无界体验馆,将于2020年上半年正式向公众开放。此外,上海高笙教育科技在乌镇国际露营地中有占地1300平米的STEAM主题馆,涵盖工程智造和数字探究、空间物理和无人机、3D打印、智慧编程、科学创造、机器人和人工智能、生物和大自然探究等。欧森·乌镇营地投入运营后,这些资源都将成为其配套。”
欧森营地教育(CAMP
AWESOME)是专业的营地教育机构,世界营地协会(ICF)成员,ICC2020世界营地教育大会核心组委会成员,ICE中国营地教育研究院发起理事单位。目前欧森营地教育拥有厦门、泉州、乌镇等多个自主运营及深度合作营地。同时,欧森经过四年运营,已经沉淀了上万优质C端客户,服务数万营员。
中新网2月17日电
据阿联酋通讯社报道,为配合阿联酋2020年迪拜世博会,阿联酋热气球队计划于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举办迪拜世博会国际热气球节。
据报道,该国一名热气球飞行员阿卜杜勒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迪拜世博会国际热气球节将与迪拜世博会一起举办,同时也将是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热气球庆典,它将吸引超过美国、俄罗斯、巴西、英国等192个国家和地区的热气球爱好者参赛。
阿卜杜勒还介绍,届时,到访迪拜世博会的游客还可以体验热气球飞行模拟器,通过它从空中观看阿联酋的地标建筑。
阿联酋2020年迪拜世博会将于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4月10日在阿联酋迪拜举行,本届世博会的主题为“沟通思想,创造未来”。
今天发布了海岛地图的热气球玩法,我们进入游戏发现了一共有六处热气球刷新地点,地图上都有标注出来。
如果你想体验一下热气球的话,小编建议去比较偏远的地方起飞,如山顶废墟,Z城附近啊,渔村,这几个比较偏的地方,不过小编想刚刚开始这个模式,也有不少人会去比较偏的地方,进行起飞。
我们来到了山顶废墟,发现了一艘热气球。捡了三个浪漫玫瑰花束。
接下来我们就启航吧,看看接下来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我们会发现有一个上升和下降的起落按键。
当我们上升到中间的横杠时,我们发现天空变成了夜景。
还有一个比心按键,按下去以后我们会发现热气球里冒出了物资。再也不用担心落下的时候被人攻击了。
我们看一下热气球上的夜景如何,还别说挺好看的。
夜景也看完了,我们来去开溜了。我们可以直接从热气球上跳落下来,同时会打开降落伞进行滑翔,可以直接送我们远离这个热闹的地方,避免落地被别人攻击。
最后就是续我们上次的内容了。
1.热气球可以到处漂流,只可以在固定的地方进行升降;
2.热气球不可以被打爆;
3.热气球上无法开枪进行攻击好了。
本次内容小编就总结到这里。
资料来源:百家号【游戏领域主义者】 发布时间:2020-02-11
新华网:马来西亚槟城于2月1日至2日举办为期2天的热气球节,吸引众多游客前来参观。
【环球时报特约记者 王信强】对于英国布里斯托的人们来说,每年8月举行的国际热气球节是这座城市带给他们的最大浪漫,如同飞屋环游记的梦想照进现实。在布里斯托举行的国际热气球节是英国五大户外盛事之一,也是欧洲最大热气球节之一,每年吸引全球100余个热气球团组及50万人参加。
布里斯托国际热气球节有着悠久的历史,英国朋友介绍,1978年,世界最大热气球生产企业——卡梅伦气球公司老板唐·卡梅伦决定,举办一个与热气球有关活动,把世界各地气球爱好者吸引过来。1979年9月7日至9日,一些志同道合的热气球爱好者聚集英格兰西南部港口城市布里斯托,一起庆祝第一届布里斯托国际热气球节举行。
早期热气球节曾在9月第二周举行,但9月份开始进入雨季,阴雨连绵,道路泥泞,加上航班常因天气原因延误,便改为8月第二周。
举办方对热气球节十分重视。每年早早地从5月起,就开始在有关网站及报刊进行宣传,预报盛会举行时间,每天活动内容,每场活动具体时间及内容等。如有人对乘热气球升空观光有兴趣,也需要预订,根据热气球种类及飞行时间和高度,费用每人100-150英镑不等。
活动一共持续四天,每天内容与时间不尽相同。记者曾参加过一次热气球盛会。到达时,天空中已有上百只热气球飘荡。五颜六色,错落有致。远远望去,除传统热气球模样外,还有的做成“灭火器”“宠物狗”模样(如图)……
晚上的活动不容错过,届时热气球会被点燃发动,然后随着音乐缓缓升空,夜空中的浪漫场景令人惊艳。
举办者近日称,要把
2019年第41届“布里斯托国际热气球节”办成历史上最好的盛会,届时将会有
100多只热气球参加,观众预计超过50万。布里斯托一直是英国航空航天业发展领先的城市,而热气球产业也是布里斯托航天相关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布时间:2019-07-30
新华社台北2019年6月29日电(记者王爱华
朱祥)2019台湾热气球嘉年华29日于台东开幕,吸引了来自台湾岛内外的上万名观众。今年是该活动举办的第九年,以“幸福久久—九大活动”为主题,意在打造充满童趣的热气球儿童乐园。
在当日活动现场,共24个热气球与观众见面,有海绵宝宝、花蝴蝶、小蜜蜂,以及象征农历猪年的猪农夫等。在测定天气条件适宜后,飞行员们分别驾驶热气球安全升空。
台东县县长饶庆铃在开幕式上说,今年的热气球造型很多都跟儿童的梦想有关,希望将欢乐带给各个年龄层的朋友。“我们欢迎大家来到台东!”
本届热气球嘉年华为期45天,自6月29日下午开始至8月12日每天开放两个时间段,供观众体验乘坐热气球。此外,主办方还将组织九场各具特色的热气球光雕音乐会。
发布时间:2019-06-29
日本佐贺国际热气球节于每年10月末至11月初在佐贺县佐贺市嘉濑川河畔举行,秋高气爽的蔚蓝背景下,五颜六色的气球为朗朗晴空增添了几许明媚亮丽的色彩。
佐贺国际热气球节作为热气球竞技大赛不仅是日本最大,并且是亚洲最大的赛事。每年数十个国家的选手加日本选手,70-80架热气球参加比赛。加上参加活动三四十架气球,全场共有110架热气球出现,规模庞大。
热气球节除了传统的Honda杯日本热气球巡回赛,另就是千万航空运动爱好者关注的2年一次的国际航空联合会(FAI)热气球世界锦标赛。
热气球世界锦标赛是国际航空联合会的最高级别赛事,汇聚了来自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5支各国顶尖水平的热气球队前来竞技。
日本佐贺热气球节已经有39年的历史,从最初只有5支本土热气球队参与,到现在成为世界最著名的热气球节之一,到访者超过100万人,热气球真正成为了佐贺这座城市的品牌。
在朝霞的映衬下超过100架来自世界各地的热气球五彩斑斓,在人们的欢呼声之中陆续升空,将佐贺秋日的天空装点得壮观又漂亮。
举办期间:2019年10月31日(四)〜11月4日(月) 5日期间
举办时间:7:00~9:00/15:00~17:00
会场:佐贺县佐贺市 嘉濑川河畔
交通:JR博多站换长崎本线,在热气球佐贺站下车即是
JR九州在活动举办期间,长崎本线(锅岛站~久保田站之间)临时设立热气球佐贺站,特急列车、普通列车都会在此临时停车。
门票:免费
每年的佐贺热气球节都分为竞赛、热气球光影秀2019/11/3~11/4(18:30~19:15)、异形球表演2019/10/31~11/4(9:00~10:30)、参观者体验和儿童热气球讲堂2019/11/1(9:00~10:30)、休息广场等5个单元。
热气球节的热气球光影秀单元,众多表演球汇聚在嘉濑川畔,在夜幕降临之时点亮热气球,暗黑的河堤边停泊着喷射红色火焰的热气球,波光倒映宛如焰火,有着与白日完全不同的感动魅力,并随着音乐有节奏的闪烁,成为整个活动最绚烂耀眼的一幕。
另外还有烟火表演等等。
作为活动中另一个深受大人和小孩喜爱的异形球表演单元,有各种独特造型的卡通热气球升空,参观者体验和儿童热气球讲堂给到场的热气球爱好者们提供了与热气球亲密接触的机会。
佐贺的热气球博物馆更是让前来参观的人全面了解热气球的历史、原理、文化等知识。
每年秋天佐贺国际热气球节都会吸引来成千上万的游客前来参观,游客在热气球节上可以品尝当地美食、购买精美的纪念品,看各种活动表演和舞台秀,同时还能在嘉濑川上游船,在小镇上找个温泉泡泡。
【海口日报记者 陈长宇】12月22日晚,海口热气球休闲体验项目在万绿园举行,多个热气球伴随着热浪“火热”升空。
据了解,活动作为“跨海·跨年,久久不见海口见”海口跨年狂欢季活动的文体活动之一,集结热气球系留飞行、热气球灯光秀以及热气球互动体验三大特色项目,共设有三大特色活动,游客可乘坐热气球升空,将海口城市美景尽收眼底。
资料来源:海口日报 发布时间:2019-12-23
11月9日,天府旅游名县文旅发展联盟活动暨“2019中国热气球俱乐部联赛四川·长宁(蜀南竹海)站”正式开幕。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副主任刘晓,省旅游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柴延祝,副市长王力平,县委书记董茂成,县政协主席周小平等有关领导出席开幕式。县委副书记、县长贾利华主持仪式。
董茂成代表四大班子和竹乡人民,向莅临开幕式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以及全体飞行人员表示最热烈的欢迎,向支持我县各项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朋友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董茂成指出,长宁素有“中国竹子之乡”的美誉,全县森林面积91.86万亩,其中竹林面积71.4万亩,竹类资源达485种,森林覆盖率达64.88%,拥有蜀南竹海、蜀南花海、七洞沟、竹石林等国家级景区景点,是“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中国十佳生态养生旅游名县”“四川省旅游标准化示范县”“四川旅游强县”和首批“天府旅游名县”。县城是全国文明县城、国家卫生县城、国家园林县城,荣获“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举办热气球比赛是我县推动文旅、文体结合,扎实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扩大对外开放、提升我县知名度、美誉度的重要形式,长宁热诚欢迎八方宾客前来旅游观光、投资兴业。
资料来源:长宁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9-11-9
1、草坪(可有微小起伏或坡度),面积不低于100米*100米(容纳4套球),地下或可移动式灌溉体系确保草坪长势良好;
2、50米以内无高压线、乔木、输电线、通讯线、电线杆、铁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净空障碍物;
3、预留帐篷营位至少15个,每个营位20平米,间隔5米以上;
4、100平米办公室,供检票和飞行团队休息,100平米热气球库房,50平米纪念品商店;
5、库房门宽度至少2.5米,可以开进一辆货车,层高不低于5米,方便站在2层货架上干活。设专用燃料库房存储液化气瓶、汽油等易燃易爆品,消防标准达到消防局认可;
6、至少200平米多功能活动中心(可用营房),供航空科普展览,影像放映,图书阅览,教学互动等;
7、起落场四周设立结实的固定围栏(圆头处理防止扎坏球囊),防止大型活动期间围观游客挤入影响秩序;
8、预埋至少6个一米见方的混凝土系留桩,3cm直径的钢丝绳环扣垂直贯穿混凝土桩,具体可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施工。
9、预留2.5米宽的工作车辆行驶通道。建筑或临时建筑设在草坪边上,与交通动线协调。
运营中使用场景 一块足够大的草坪 晚上可露营,举办户外活动 白天可在草坪上做亲子科普互动
国际航空运动联合会(FAI)将热气球确定为最安全的载人飞行器。
热气球诞生于1783年,是人类最早发明的载人飞行器。120年之后,人类第一架飞机才问世。
从设备来看,热气球属于轻于空气的飞行器,即便空中停止喷火,自然飘落的最大垂直速度仅5米/秒,相当于降落伞速度。因此国际惯例乘坐热气球飞行时乘客不配备降落伞救生设备,球体本身就是最大的降落伞。
从天气来看,二级风速(4米/秒)以下,无雨雪雷电,能见度大于1.5公里才可以自由飞行,严格按照保守飞行方案执行,可以将保障安全。
新闻中热气球事故,见于世界知名的热气球旅游胜地。如土耳其卡帕多奇亚、埃及。而同样作为世界知名热气球旅游目的地,肯尼亚和坦桑尼亚,因为没有恶性竞争、管理规范,运营30年以来没有一起安全事故。土耳其排名第一的皇家热气球公司自成立以来0事故。
迄今全球热气球事故分析:
主因:降落或超低空飞行时突遇怪风,硬着陆或撞上高压线、通信塔等障碍物,致使次因发生:
A、直接起火、燃气管道破裂起火,飞行员渎职,独自弃球逃生;
B、吊篮落地后急速拖行,游客意外弹出;
C、球体损毁严重,坠落;
次因事件的发生,全是人为操作不当导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安全管理的疏忽大意,具体表现为:
1、为了降低成本,设备老旧及超载飞行,聘用资历浅、应变力差的飞行员新手;
2、靠降价抢生意,不该飞的时段和天气乱飞,为赚小费飞行员炫技做危险动作;
3、选址不利,地面净空条件差,高压塔等障碍物过于密集。地形地貌易突发阵风怪风,气流紊乱。降落场地少。地勤人员不专业等。
因此,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重视日常安全培训,聘请经验丰富、素质过硬的飞行团队,采用保守飞行方案(天气可飞可不飞时,不飞),且专业选址水平足够高,可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
热气球为什么总被误解“不安全”?
第一,大众直接了解途径有限,导致偏见;
第二,记者不专业、不负责任的报道,不是热气球的事故强按在热气球上;
第三,由于频次极少,且属于航空事故,因此传播快,易舆论放大。交通事故每天都有人们反而麻木了。
1783年6月4日,法国造纸商蒙戈菲尔兄弟放飞了历史上第一只热气球。
此后又将小羊、公鸡、鸭子装进吊篮升到空中。1783年11月21日,奇埃和青年军官科特迪瓦乘坐着高23米、直径14米的热气球,在巴黎上空900米高飞行25分钟,这是有史以来第一次载人飞行。
10天后,1783年12月1日,科学家查理和罗伯特首次乘坐丝绸和橡胶涂层制成氢气球飞行2小时5分钟。占巴黎总人口一半的40万观众见证了这次壮举。
1785年:法国人布兰卡德和美国人杰弗里斯成功地飞越英吉利海峡;同年,罗泽在飞越英吉利海峡时遇难。
1852年9月24日,法国人吉法德制造的44米飞艇使用3马力蒸汽机,在巴黎上空飞行27公里宣告了飞艇正式诞生。
1910年齐柏林飞艇公司开通第一条商用航线;1929年9月4日,长达237米的格拉芙齐柏林号飞艇完成了49,618公里的环球之旅;接着开通了法兰克福到北美和巴西的定期国际航线,实现了洲际航空旅行。
1903年12月17日,莱特兄弟制造的第一架飞机“飞行者1号”试飞成功。标志着重于空气的飞行器诞生。
1960年,General Mills公司高级工程师Ed
Yost重新发明的现代热气球试飞成功。他首次将阻裂尼龙、涤纶面料用于制作球囊,采用丙烷燃烧器作为机载热源,用鼓风机为球囊充气,采用可灵活控制的排气系统,一共申请了26项与热气球相关的专利。1955年10月他第一次试飞时失败,这次经验暴露了老式气球设计的诸多缺陷。1960年10月他对气球设计加以改进后,第二次试飞大获成功。他把自己固定在一个座椅上,在美国Nebraska州Bruning小镇上空飞行了一个半小时。因此成就,Yost于2003年成为首位入主美国国家气球飞行名人堂的人物。
1961年:普罗斯特和普莱瑟创造了载人气球(非热气球)升空高度的世界纪录:34668米,这只气球填充的是氢气或氦气。
1978年:三名热气球飞行家由美国成功飞到法国,人类首次飞越大西洋。
1981年:四名热气球飞行家由日本成功飞到美国,人类首次飞越太平洋。
1981年1月11日:美国人安德森驾驶"维尼"号从埃及出发,做人类历史上首次热气球环球飞行尝试,48小时后降落在印度,共飞行了4306公里。至今,人类已向热气球环球飞行目标发起18次冲击。
1999年3月21日,瑞士人皮卡尔Bertrand Piccard和英国人琼斯Brian
Jones驾驶"飞船三号"热气球,从瑞士出发最后降落在撒哈拉大沙漠上,成功创造不间断环球飞行的世界记录,航程42810公里,时间19天21小时55分。
2005年Vijaypat Singhania创下了海拔21027米的世界最高热气球飞行记录。他从印度孟买起飞,飞行240km降落在南部的潘彻勒村Panchale。
2014年谷歌Google的Project Loon气球网络计划成绩斐然,单颗气球续航时间最长达到134天,同时能够为地面提供10MB/s的无线网络。The
Marthoner气球于7月份在新西兰升空,最后在智利降落。Project Loon项目的目标是,建立一个覆盖整个地球的悬浮气球网络,向地面上提供不间断无线网络。
国际热气球发展现状
热气球运动在发达国家发展很快,世界各地的热气球已超过20000个,几乎每天都有比赛和活动。
热气球因其体积庞大、色彩艳丽、比赛场面壮观和极具视觉冲击力,其特有的广告效应已被各大跨国公司广泛认同,如可口可乐、摩托罗拉、柯达、骆驼香烟等都有本企业的热气球队,用以参加各类比赛和活动,达到宣传企业产品、扩大企业影响的目的。
热气球因其安全性高、老少皆宜,已发展为一项非常普及的休闲方式。
世界许多城市都定期举办热气球节,藉此推动旅游等相关产业,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日本的佐贺市便是成功的典例,每年参加佐贺热气球节的热气球队超过百支,现场观看人数上百万。
中国热气球发展史:
1905年中国第一次出现载人自由气球,1910年2月,中国人第一次乘坐自由气球飞行
1982年,美国人福布斯将现代热气球带到中国
1983年,中国航协派人到美国学习热气球驾驶技术
1985年10月,中国自行设计生产热气球,通过部级鉴定
1986年,举办热气球培训班
1987年9月,在湖北襄樊市举办中国第一次热气球邀请赛
1988年10月7日,中国航协气球委员会成立
1990年4月15日,三名飞行员张福太、杨贵元、庞利亚驾驶热气球飞越琼州海峡
1990年10月,民航局正式颁发热气球飞行执照
1991年8月,我国热气球代表队赴加拿大参加第十届热气球世界锦标赛;
1992年9月,北京举办首届国际热气球邀请赛
1996年10月,举办第三届北京国际热气球邀请赛及首届全国热气球锦标赛
1997年组队赴日本参加第十三届世界热气球锦标赛
1999年1月29日至31日,我国运动员首次成功飞越黄海,飞行距离640公里,飞行时间7小时42分钟
2003年,热气球空中游览项目首次出现在中国,地点桂林阳朔,创办人台湾飞行员李廷江
国际航空联合会(FAI)下属的气球理事会(CIA)根据填充的气体不同,把气球分成四类:
AA型:填充比空气轻的气体如氢气或氦气,气囊不密闭,没有加热装置;
AX型:气囊中填充空气,通过装置对空气加热,使之变轻获得升力,又被称为热气球;
AM型:既填充"轻气",又具有加热装置的气球,由18世纪法国物理学家、热气球飞行先驱罗泽发明,因此又被命名为罗泽(Rozier)气球;
AS型:填充"轻气",气囊密闭,由于高度可通过充气量控制,用于科学研究。
[气球] 热气球专家卡梅隆20年前对AM型罗泽气球进行了改进。今天被环球飞行家们广泛使用的热气球均采用两层气囊,里面的气囊是一个氦气气球,两层气囊之间填充空气,下方安置燃烧器。在整个飞行过程中,氦气气囊一直保持一定的浮力。除此之外,白天,可以利用太阳光对两层气囊的空气进行加热,产生浮力;晚上再打开燃烧器加热空气。这样可以节省燃料,非常适合于长距离飞行。
[动力] 热气球的唯一飞行动力是风。对于环球飞行的热气球来说,必须选择速度和方向都合适的高空气流,并随之运动,才能高效地完成飞行。就象作环球旅行时需要不停地换飞机一样,热气球需要搭乘不同的气流,"换气流"时飞行员所要作的就是调整高度,热气球的高度通常要达到十几千米。
[舱室] 环球飞行的飞行员们住在一个密封性能极好的压力仓中,压力仓提供了适宜的温度、压力和空气环境,这与普通热气球上的大筐不可同日而语。
例外的是,热气球孤胆英雄、美国人福塞特1997年以来所作的3次以"独立"命名的环球飞行未使用压力仓,为此他要忍受十几千米高空中零下20多摄氏度的低温,并且始终需要配带面罩进行呼吸。
[安全] 如果飞行中氦气出现泄漏,"罗泽"将变成一个传统的热气球,完全靠加热保持高度;如果泄漏加大,不能保持高度,气球将会起到降落伞的作用,把下降速度控制在每秒5米之内;如果状况继续恶化,飞行者还有足够的时间跳伞;以后就是救援人员的事了。
[气候] 影响热气球环球飞行的最大因素就是气候。每年的12月和1月,北半球高空流的流速达到一年中的峰值,最快可达每小时400公里,所以飞行者们通常选择冬季作环球尝试。
[奖金] 生产"百威"啤酒的美国饮料公司为气球环球飞行设立了100万美元的奖金和一座水晶制"百威杯",1999年12月31日前完成环球飞行的队伍将获得其中的50万美元,另外50万美元将赠予获胜队伍指定的慈善组织。但金钱肯定不是气球环球飞行者的动力,因为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早已经是百万富翁。
热气球的构成
热气球,更严格的讲应叫做密封热气球,由球囊、吊篮和加热装置三部分构成。球皮是由强化尼龙制成的(有的热气球是由涤纶制成的)。尽管它的质量很轻,但却极结实,球囊是不透气的。
体积
标准的热气球的体积分为几个级别:七级球体积为2000--2400立方米;八级球体积为2400--3000立方米;九级球体积为3000--4000立方米;十级球体积为4000--6000立方米;十一级球体积为6000--8000立方米;此外还包括异型球。
吊篮
吊篮由藤条编制而成(我国大多数采用东南亚进口的材料),着陆时能起到缓和冲击的作用。吊篮四角放置4个热气球专用液化气瓶,置计量器,吊篮内还装有温度表、高度表、升降表等飞行仪表。
仪器
高度计:高度指示计;升降速度表:显示上升和下降速度;温度计:指示球囊内的空气温度。
燃烧器
燃烧器是热气球的心脏,用比一般家庭煤气炉大150倍的能量燃烧压缩气,长明火是主燃烧器的火种。一直保持火种,即使被风吹,也不会熄灭。另外,热气球上有两个燃烧系统以防备空中出现的故障。
燃料
热气球通常用的燃料是丙烷或液化气,气瓶固定在吊篮内。常规状态下,吊篮内携带四个燃料瓶约80kg燃料,可连续自由飞行2小时。系留飞行燃料消耗得更快。当火点燃时,火焰有3~5米高,并发出巨大响声。
起飞
热气球起飞需要一组人共同努力,因为热气球在地面上的工作是非常繁琐的,使一个热气球起飞至少需要四个人。第一步是在地上把球囊铺展开;然后将它与放在一边的吊篮连接在一起,用一个鼓风机,将风吹入球囊;将火点燃加热球囊内的空气,产生浮力,气球立起来就可以起飞了。
驾驶
热气球并非真的被"驾驶",它是随风而行。但是,由于风在不同的高度有不同的方向和速度,驾驶员可以根据飞行需要的方向选择适当的高度。
速度和高度
热气球飘飞速度的快与慢,是由风速的快慢决定的,因为热气球本身并没有动力系统,飞行速度完全取决于风速。热气球最大下降速度6米/秒,最大上升速度5米/秒。飞行高度一般在500米以内,飞行半径不超过15公里。
最佳飞行时间
一天中太阳刚刚升起时或太阳下山前一、二个小时,是热气球飞行的最佳时间,因为此时通常风很平静,气流也很稳定。
飞行执续时间
一只热气球通常携带足够的石油液化气或丙烷能持续飞行两个小时,但一些因素也影响飞行的执续时间,例如:气温、风速、吊篮重量(包括乘客)和在当天飞行的具体时间。
回收
热气球恢复原状需要地勤人员的帮助,地勤人员驾驶卡车或小货车跟随飘飞的气球,预先到达降落点。一只热气球飘飞需要3到4名地勤人员,通过对讲机进行通讯,以确保飞行的安全、成功。
书
《上穷碧落:热气球的故事》,[英]理查德·霍姆斯著,暴永宁译
《气球上的五星期》,[法]儒勒·凡尔纳
《飞天传奇:人类探索飞行的故事》,理查德·布兰森,维珍航空公司创始人
电影
《亡命夺宝 Rat Race》(2001)
《UP飞屋环游记》(2009)
《环游地球八十天》,(1989)改编自《气球上的五星期》
预订限制条款:
乘坐热气球对身体健康有严格要求,为了保障您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请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1. 心脑血管疾病患者、怀孕两个月以上的孕妇或怀疑自己已经怀孕的乘客禁止乘坐;
2. 身高1.1米以下者,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禁止乘坐;
3. 一个月之内做过手术、或有内伤、外伤的客人禁止乘坐;
4. 患有癫痫、瘫痪等神经疾病,脊椎、腰椎、膝盖等有慢性疾病或旧伤,行动不便者禁止乘坐;
5. 患有严重抑郁症、狂躁症、精神分裂症、人格分裂症、妄想症等精神类疾病患者禁止乘坐;
6. 乘坐者必须有能力在无人协助的情况下,独自攀爬进出热气球吊篮,能够自己抓牢吊篮,全程站立;
7. 未满十周岁儿童必须有成年人陪同乘坐,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独自乘坐需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现场在《免责书》、《弃权书》上签字授权之后,方可独自乘坐;
8. 潜水后0-48小时内不适宜飞行;
9. 0-3岁儿童不能参加飞行,并且在地面上需由父母或监护人陪同;
10. 神志不清以及饮酒过量者将被拒绝乘坐;
11. 恐高属正常现象,是人类大脑的一种自我保护,担心恐高者可放心乘坐热气球。区别于临床性恐高症(据统计,占比不超过9%)。患有临床恐高症者禁止乘坐热气球;
12. 在某些情况下,落地时的冲击可能会较大,或者吊篮可能向一边倾斜、翻倒,并在地上拖行。乘客的身体状况应当能够应对落地时的冲击;
13. 如果乘客做过关节置换手术,请乘客咨询医生后并告知飞行员;
14. 乘客应当能够步行穿越崎岖地形;
15. 如果乘客有较严重的过敏症并且是有备而来(例如,带着他的肾上腺素自动注射器、胰岛素等),应告知飞行员。应让乘客知道,乘坐热气球是一项户外、乡村的冒险活动;
16. 因为一些飞行可能花费较长时间,对于定期服药的乘客,应提醒并随身带好所有需要的药物;
17. 极端宗教分子或有报复社会倾向者,即使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以上要求,依然禁止乘坐。
以上版本为北京仙踪行航空运动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日制定并生效。
落后原因:
1. 法规:2016年6月1日起,使用具有标准适航证的载人自由气球开展空中游览的民航法规生效。
2.
管理团队:中国的热气球俱乐部主要承接商业飞行活动、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做2B或政府生意,单价高、频次低,运营难度较低,对运营团队、管理团队的要求不高。而热气球空中游览属于2C的旅游服务业,低单价、高频次,运营难度显著提升,对资本规模、品牌运营和管理团队综合要求非常高,其它行业的优秀人才还没有介入。
3. 飞行员稀缺:中国成熟热气球旅游飞行员不超过50位。驾驶过24个乘客位的进口大球的几乎为零。
4. 设备落后:国产设备质量较差,无法满足要求。进口巨型观光热气球价格昂贵,合规两证办理难。
5. 投入产出比低:行业进入的门槛和运营门槛高,而预期回报又不确定,因此民间投资动力不足。
6.
市场成熟度:从跟团游观光到自驾度假、玩乐,旅游消费升级趋势刚出现。市场为高品质服务买单的意愿正在形成。旅游咨询发达,使人们更方便了解国外成熟旅游市场怎么玩,对空中游览的接受度提高。
7. 安全担忧:中国的安全生产经营法,使经营者担心一旦发生飞行意外会承担巨大损失,甚至法人有坐牢风险。
8. 零成功案例:截至2020年2月,中国缺少具有影响力的热气球旅游成功案例,因此,风险资本、上市公司、旅游集团和主流媒体等正规军尚未正式拓展该领域。
1.对气候和场地要求最苛刻(最安全)的载人飞行器;
2.风速要求含阵风4米/秒以下(小于等于二级风),无降水,能见度1.5km以上;
3.一年中可实际飞行时间达到75%以上;
4.顺风漂流,无水平方向动力,只可操纵上升下降,降落地点具有不确定性;
5.飞行半径:5~15公里,拥有较丰富的降落及迫降场地,路网发达;
6.高知名度的国家地质公园,近似平原型景观(含较大山间平地的喀斯特地形);
7.优良的净空条件,无高压线等危险障碍物;
8.天气预报的不准确性下,对预约客户预期与口碑管理的难度极大;
9.民风淳朴或法制观念强,不贪婪,(迫降时)第三方财产损失赔偿成本相对较低、可控;
10.大交通发达,游客便捷抵达,食宿等旅游服务基础设施发达,尤其中高端酒店密度较高的度假目的地。
热气球系留场地选址要求相对较低:
1.风速要求含阵风4米/秒以下(小于等于二级风),降水较少;
2.旺季或一年中可实际飞行时间达到75%以上;
3.50米*50米以上草坪,便于安装系留点;
4.50米以内无高压线、乔木、输电线、通讯线、电线杆、铁塔等,优良净空条件;
5.大交通发达,游客便捷抵达,食宿等旅游服务基础设施成熟;
热气球对大多数人来说,既熟悉又陌生,既向往又害怕。近两年节假日期间,热气球娱乐活动逐渐增多,成为景点带动人气的重要道具。
然而,如何保障乘客安全,如何鉴别热气球公司是否正规,所用热气球是否安全合法且处于持续适航状态,飞行员是否符合相关从业资格,公司是否购买了有效的商业运行保险、空域批件是否合规有效、是否在民航地方管理局进行运行备案等一系列专业问题,对于景区方、当地政府、旅行社、OTA渠道、游客个人和媒体(含自媒体)都是一脸懵逼。
行业自律尚未形成有效监督机制。民航监管局主任监管员因为太忙了,大多时候懒得搭理这些虽违规操作但尚未死人的闲事,加上法律法规存在灰色地带,就算举报很多时候也没P用。可是一旦发生什么安全问题,在手机网络、社交时代就会迅速发酵成大事,除乘客直接承受人身财产安全的威胁和损害之外,还会波及到更多无辜者。
这里我选几个问题,重点给大家介绍一下:
1.如何鉴别一家热气球公司是否正规?
在中国开展热气球空中游览需要具备哪些资质呢?
(1)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热气球属于丁类通航,具体经营范围如下:使用具有标准适航证的载人自由气球、飞艇开展空中游览;使用具有特殊适航证的航空器开展航空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等经营项目;
(2)其次要通过民航安监局的91部运行合格审定(一般商业飞行、空中游览、训练飞行等类),拿到91部运行合格证及运行规范,这里要注意有些公司仅拿到其中一个运行类别,实际却经常超范围进行商业运行。因为一般商业飞行审定标准要求低,容易通过,而空中游览的审定标准要求非常高,截止2018年10月10日全国仅2家热气球公司通过热气球空中游览的审定,一家在西安,一家在北京。其中圈内知名度较高的一些俱乐部也没有完全通过运行审定。
(3)前面两个证件全部拿到才算正式成为通用航空企业,有资质在主运行基地开展商业载客运行。如果要到外地开辟新营业点,需要在各大相关战区的空军航管处申请空域,取得当地政府及景区管委会的授权支持,然后到民航地方管理局、监管局、民航机场等处报备,距离机场塔台近的,还要和民航机场签署安全保障协议,最后才能开展经营。其中任何一个文件没有做到位,都是违法违规行为,要接受民航局的相关处罚。
2.如何鉴别热气球是否安全合法,且处于适航状态?
中国目前仅有两个热气球厂家可以生产合法合规的载人热气球,一家在襄阳,一家在南京,同属于中航工业集团旗下单位。热气球只有同时具备两个证件才可以进行合法的商业载客,一个是标准适航证,一个是国籍登记证。因为带标准适航证的热气球价格是不带证的2倍,大多个人、小俱乐部会采购不带标准适航证的热气球进行载客运行,还有60%以上的直接采购更便宜的山寨小厂热气球进行系留载客。
按照民航法规要求,这两个证件需要放在热气球吊篮明显位置,起飞前机长(飞行员)要向机组及乘客进行出示。并且起飞前要求对所驾驶的热气球进行放行签署,放行人员需持有相应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获得公司放行授权。以确保热气球处于安全、持续适航的状态。每套热气球仅有400飞行小时的时寿,到期需返厂检测进行延寿或报废。如果该公司缺少相关的起飞操作流程,则为违规运行。非专业人士靠肉眼难以鉴别热气球球囊是否处于超龄超限飞行的状态。
另外,还需要对乘客体重进行管理,使热气球避免超重起飞。
3.飞行员是否符合相关从业资质?
热气球的驾驶员,需要持有民航局颁发的自由气球运动驾驶员执照,35飞行小时经验以上其中同类热气球级别20飞行小时以上,并且体检合格证处于有效期内,PIC检查处于有效期内。无酒驾、醉驾、药物驾驶等危险违规行为。
乘客可以要求飞行员出具《运动员驾驶执照》和手机版的云执照APP客户端,检查其是否符合资质,以及驾驶经验。如出现飞行员违规驾驶行为导致安全事故,即便购买了飞行商业保险,保险公司也是有理由拒赔的。从安全的角度考虑,建议景区、乘客选择600飞行小时经验以上的飞行员。
4.如何鉴别空域批件,飞行计划报告程序是否合规?
由于个人或俱乐部没有资质进行商业载客运行,因此其向空军申请空域批件时,要么以其它通航公司的名义进行申请,要么以训练飞行的名义进行申请,实际上通过蒙混军方和乘客,进行商业经营。
就算空域申请下来,每次飞行需要提前一天下午3点之前报告第二天的飞行计划,获得空军和民航运控部门批准后,第二天才可以按计划起飞。并且起飞前需要向军方致电确认起飞,降落后也需要再次向军方致电确认着陆完成。
如果机长没有这一整套操作确认流程,随时都可以起飞,并且起飞前机长不进行安全注意事项的讲解,则100%属于“违规黑飞”。为了安全,起飞前退票还来的及。
为什么这么多违规操作的不正规热气球单位,还可以堂而皇之的挂在携程、驴妈妈等OTA渠道上进行卖票?他们一方面利用风控人员不懂得热气球资质的鉴别,一方面通过其它旅行社后台绕开网站风控体系直接上门票/产品,或打包到几天的行程内,去掩饰资质不全的尴尬硬伤。
资料来源:知乎账号【仙踪行热气球旅行】,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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